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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重机: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2023-12-06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向广
东元元科技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出售资产为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不涉及立项、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有关报批事
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
用《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优化公
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
非必要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