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12-06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
《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并就相
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无重大政策、法律障碍,亦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对方广东元元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持股5%以上主
要股东周文元直接控制的企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
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公司与广东元元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元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广东润星科
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有利于公司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符合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
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
有独立性。
5、本次交易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
定价方法恰当,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为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以及广东 润星科
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偿还公司关联应付款的处理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高卫东:
朱和平:
苏晓东:
202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