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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旗连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12-1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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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重要财务计划、审计计划、重大奖励方案等提出评价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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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
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
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
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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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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