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3-08-31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
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金额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
资于安全性高、低风险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和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亦不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2023 年 2 月修订)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
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我
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也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微芳、吴丹、吴飞美
202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