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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3-08-18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
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关审
批程序,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
用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担保外无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亦无逾期担保情况,也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
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4、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二、关于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出具的《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2023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三、 关于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河南牧原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河
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设立子公司开展新能源相关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
我们同意投资设立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宏伟:




阎 磊:




冯根福:




                                                      2023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