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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萃华珠宝: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3-06-2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3-04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事项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申请人民币 1.95 亿元的综合授信
额度,由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萃华”)、
萃华廷(北京)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华廷”)、沈阳新华峰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华峰”)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具体以实际签订的保证合同为
准。
    2、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接受担保事项已经深圳萃华、萃华廷、新华峰内部程序审议
通过,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879506X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翠华巷 72 号
    法定代表人:郭英杰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伍仟陆佰壹拾伍万陆千元整
    成立日期:1985 年 1 月 5 日
    营业期限: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至 2054 年 9 月 1 日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金银制品、氯化金、金银饰品、珠宝、铂首饰、钯首饰、工艺品、
电工触头、石钢玉件、钟表、不锈钢制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纺织品、丝
绸、 箱包、皮革制品销售,企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旧首饰收购、兑换,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黄
金交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已审计) 2023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83,184.47                     176,833.36
负债总额                                    99,858.55                      92,962.44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49,500.00                      49,500.00
流动负债总额                                96,127.93                      89,727.80
净资产                                      83,325.92                      83,870.92
           项目                2022 年度(已审计)       2023 年 1-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88,403.35                      28,007.70
利润总额                                         54.42                         618.31
净利润                                           41.74                         545.00



    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担保为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

由深圳萃华、萃华廷、新华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最终担保总额以

实际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四、本次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故不涉及反担保,本次担保有
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顺利开展经营业务,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
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深圳萃华股东决议;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萃华廷股东决议;
3、新华峰股东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