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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民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 1 号楼 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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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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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主持人、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 14:30 在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经九路 69 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 4 楼电教室如期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李新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2,824,91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626%,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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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3 人,均
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35,368,42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6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456,4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6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509,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75%。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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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
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
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对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744,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4%;反对 80,76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744,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4%;反对 80,76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744,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4%;反对 61,730 股,弃权 19,030 股。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744,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4%;反对 61,730 股,弃权 19,030 股。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744,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9%;反对 60,930 股,弃权 19,03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29,1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0%;反对 60,930 股,弃权 19,03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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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744,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4%;反对 61,730 股,弃权 19,030 股。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744,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4%;反对 80,76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28,3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6%;反对 80,760 股,弃权 0 股。

     8.《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744,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4%;反对 61,730 股,弃权 19,030 股。

     9.《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744,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4%;反对 61,730 股,弃权 19,030 股。

     10.《关于公司拟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744,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4%;反对 61,730 股,弃权 19,03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28,3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6%;反对 61,730 股,弃权 19,030 股。

     以上议案均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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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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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莫海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韩欣茹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