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艺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2-07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
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下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
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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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要
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
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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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核查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
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详细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意见、上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
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
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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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
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相关负责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的,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
(四)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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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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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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