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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欣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2023-11-28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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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视公司发展需要设立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

         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或总

         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非常设人员和常设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

               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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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负责作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估准

           备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后,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同

           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如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活动分为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常规会议一般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

           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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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安排专人

           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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