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现就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债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
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
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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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
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
机构、拟开户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能够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切实保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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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向宏
张俊学
王 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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