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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赫达: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公告2023-08-29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8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对外投资收购股权概述

     1、2023 年 8 月 28 日,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淄

博华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励新材料”)、马雷、王书昌、

马志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 2,980.45 万元购买华

励新材料持有的山东中福致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或“中福致为”)35.079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433 万元),以

自有资金 1,019.55 万元购买马雷持有的中福致为 12%的股权(对应注

册资本 490.20 万元);并在阶段二前置条件(2023 年、2024 年连续

盈利,其中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00 万元,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4000 万元)达成后,使用自有资金以标的公司每股净利润 9 倍的价

格(以标的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基数,最高转让价格不超

过 11.75 元/股)受让马雷剩余持有的中福致为 47.1677%股权(对应

注册资本 1926.80 万元)、王书昌持有的中福致为 3.1824%股权(对

应注册资本 130 万元)、马志远持有的中福致为 2.5704%股权(对应

注册资本 105 万元),最终公司持有中福致为 100%股权。公司董事

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具体事宜。同日,公司与

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8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2、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情况

     1、淄博华励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P8MRY9F

     成立日期:2019-03-0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马兴龙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

     经营范围:生态环境材料制造;棉短绒、棉籽、大豆、食用植物

油、农产品收购、销售;精制棉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

     主要股东:马雷持股 100%。

     2、马雷

     住所:山东省高青县青城路 XXX 室

     身份证号码:370322**********

     3、王书昌

     住所: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 XXX 号

     身份证号码:370322**********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8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4、马志远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XXX 户

     身份证号码:370322**********

     本次交易对手方华励新材料及其实际控制人马雷、总经理马兴龙、

其他交易对手方王书昌、马志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上

述交易对手方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中福致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CAUC65Y

     成立日期:2016-05-1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书昌

     注册资本:4,085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城镇化工产业园 1 号

     经营范围: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羟乙基甲基纤维

素、阳离子纤维素、乙基纤维素、瓜尔胶(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

化学品)研发、加工、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精制棉收购、销

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标的公司股东及持股情况
                         收购前          阶段一收购完成后        阶段二收购完成后
      股东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8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1     淄博华励新材       1,433      35.0796       -           -             -            -
        料有限公司
2           马雷            2,417   59.1677    1,926.80     47.1677         -             -
3         王书昌             130    3.1824       130        3.1824          -             -
4         马志远             105    2.5704       105        2.5704          -             -
5     山东赫达集团            -        -       1,923.20     47.0796       4,085       1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4,085   100.0000    4,085      100.0000       4,085       100.0000

         交易对手方持有的拟转让的标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

    第三人权利、不存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

    司法措施。

         3、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                  181,948,247.36        222,208,833.37
        总负债                  123,037,878.03        148,347,026.35
            银行贷款总额         27,638,100.17        59,5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107,910,156.20        126,347,148.25
        净资产                   58,910,369.33        73,861,807.02
        营业收入                130,678,751.58        63,051,734.54
        营业利润                 33,948,115.91        15,832,427.02
        净利润                   30,644,824.94        13,904,988.45
        以上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其他

         (1)标的公司不存在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财务资助或委托理

    财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

    况;

         (2)标的公司声明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

    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标的公司与公司之间经营性往来情况如下: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采购金额(元)                      551,769.90               2,287,430.06
    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                 0.03                      0.12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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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淄博华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马雷(以下简
称乙方)、王书昌(以下简称丙方)、马志远(以下简称丁方)
     受让方: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鉴于:
     1.山东中福致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为在中
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纤维素的研发、生
产、销售。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4,085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为 4,085 万元;
     2.戊方为了补齐 HEC 产品短板,有意收购目标公司股权;
     3.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均为目标公司股东,其中甲方合法持
有目标公司 35.079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433 万元);乙方合
法持有目标公司 59.1677%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417 万元);丙方
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3.1824%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30 万元);丁方
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2.5704%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05 万元)。
     4.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均同意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共计 100%
股权,由戍方受让,且均对其他转让方所转让的部分股权放弃优先购
买的权利,并已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为此,甲、乙、丙、丁、戊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
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标的及交割安排
     各方在此确认,戊方将分两阶段收购目标公司 100%股权,两阶
段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部分,具体安排如下:
     阶段一:前置条件
     1.目标公司股权清晰,历次股权演变合法合规,且甲乙丙丁四方
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等情形,也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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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权益或主张;
     2.目标公司主要资产权属清晰,无任何重大权利瑕疵或限制,目
标公司占有和使用该等资产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3.目标公司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4.目标公司满足本协议第三条陈述和保证的情形,且不存在其他
不利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在满足上述前置条件情况下,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35.079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433 万元),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
前转让给戊方,戊方同意受让;
     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12%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490.20
万元),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转让给戊方,戊方同意受让。
     阶段二:前置条件
     1.阶段一涉及的股权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2.甲乙丙丁四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代持、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也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
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2023 年、2024 年连续盈利,其中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00
万元,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4000 万元。
     在满足上述前置条件情况下,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
47.1677%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926.80 万元),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转让给戊方,戊方同意受让;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3.1824%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30 万元),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
转让给戊方,戊方同意受让;丁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2.5704%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05 万元),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转让给
戊方,戊方同意受让。
     上述两阶段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戊方将持有目标公司 1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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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甲、乙、丙、丁方同意出售而戊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
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
     各方一致同意,若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在阶段二前置条件达
成后,戊方仍未履行完成阶段二收购义务并经乙方、丙方、丁方书面
催告后 30 个自然日内仍未实施的,戊方应当无条件将阶段一标的股
权按原收购价格转让给甲方,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在阶段二股权转让
交割日约定的前置条件未全部达成,戊方将延期履行阶段二的股权收
购义务,直至满足前置条件(对应业绩指标为最近一个财务年度净利
润不低于 4000 万元),各方应立即启动阶段二股权转让。
     各方同意,阶段一股权转让的交割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阶
段二股权转让的交割日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前提是满足阶段二达
成条件)。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阶段一: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将其在目标公司拥有的 35.0796%的股权转让给戊方,转让
价格为 2,980.45 万元,戊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将
其在目标公司拥有的 12%的股权转让给戊方,转让价格为 1,019.55 万
元,戊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 阶段二:乙方同意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向戊方转让其在目
标公司拥有的 47.1677%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以目标公司 2024 年经
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按目标公司每股净利润的 9 倍为计价依据,每
股价格最高上限不超过 11.75 元。戊方同意以上述方式计算的价格受
让该股权。
     丙方同意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向戊方转让其在目标公司拥有
的 3.1824%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以目标公司 2024 年经审计的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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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为基数,按目标公司每股净利润的 9 倍为计价依据,每股价格最高
上限不超过 11.75 元。戊方同意以上述方式计算的价格受让该股权。
     丁方同意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向戊方转让其在目标公司拥有
的 2.5704%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以目标公司 2024 年经审计的净利
润为基数,按目标公司每股净利润的 9 倍为计价依据,每股价格不超
过 11.75 元。戊方同意以上述方式计算的价格受让该股权。
     2024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以经甲方同意后目标公司聘请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双方将共同促成
该审计报告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出具。
     3.戊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协议价款支付给甲方、乙方、丙方、丁
方:
     3.1 阶段一标的股权价款的支付
     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戊方向甲方支付 1,500 万
元,向乙方支付 500 万元;
     阶段一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戊方向甲方
支付剩余的价款 1,480.45 万元,向乙方支付剩余的价款 519.55 万元。
     3.2 阶段二标的股权价款的支付
     阶段二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戊方向
丙方和丁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阶段二标的股
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戊方向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股权转让价款的 30%,并于 18 个月内向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 70%
价款,具体支付方式由乙方和戊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的陈述和保证
     1.有效存续。目标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必要授权。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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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经目标
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即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文件。
     3.不冲突。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
其在本协议签署前已与任何第三人签署的有约束力的协议,也不会违
反公司章程或任何法律。
     4.股权结构。除现有登记的股权结构外,目标公司从未以任何形
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生过任何股权、债权、认股权、期权或性质
相同或类似的权益,甲方、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也未设定任何(包
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5.关键员工劳动协议。关键员工与目标公司已签署包括劳动关系、
竞业禁止、不劝诱、知识产权转让和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劳动法律文件。
     6.债务及担保。目标公司不存在向戊方隐瞒重大负债或索赔。除
向戊方披露的以外,目标公司并无任何以目标公司资产进行的保证、
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7.目标公司资产无重大瑕疵。目标公司所有的资产包括财产和权
利无重大权利瑕疵或限制。
     8.目标公司合法经营。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保证目标公司在
本协议生效时拥有其合法经营所必须的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不
存在已知的可能导致政府机构中止/终止、修改或撤销前述证照、批
文、授权和许可的情况,目标公司自成立至今均依法经营,不存在可
能影响目标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违法情况。
     9.税务。目标公司就税款的支付扣缴,免除及代扣代缴等方面遵
守了相关法律的要求,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
针对公司税务事项的指控、调查、追索以及未执行完毕的处罚。
     10.知识产权。目标公司对其主营业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拥有合
法的权利,并已采取合理的手段来进行保护。目标公司已经进行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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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安排,以使其员工因职务发明或创造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目标公司
所有,并将委托第三方研发或与其合作研发的核心技术相关的知识产
权均归属于目标该公司所有;对于目标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
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与之相冲突。
     11.诉讼与行政调查。目标公司不存在未向戊方披露的、针对目标
公司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以及未履行的裁判、裁决或行政调查、处罚等。
     第四条 戊方的陈述和保证
     1.资格与能力。戊方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
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戊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会与其签署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发生冲突。
     2.投资款的合法性。戊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目标公司相应股
权的投资款来源合法。
     3.尽职调查的充分性。对于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提供给戊方
的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除非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提供虚
假材料,戊方应负责充分调查和评估该信息资料,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五条 有关税费负担
     本协议各方同意办理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
关税费由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承担。
     第六条 股权转让完成的条件
     1.协议各方完成本协议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并
将所转让的股权过户至戊方名下。
     2.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均已明
确载明戊方持有本协议约定的股权数额。
     第七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 (含债权债务) 的承受
     1.股权转让完成后,戊方按照股权比例,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
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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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方根据股权转让实施阶段,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
分担债务、分担风险及亏损。
     3.在完成阶段一股权转让时,目标公司股东会应对公司董事会进
行改组,戊方应至少推荐两名董事人选;同时董事会应当按程序安排
戊方人员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和生产、销售、财务部门的副职,具体参
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4.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转让完成后,如目标公司有未披露的股权转
让前的债权债务(包括或然债务、未确定数额债务或有争议负债),
无论故意或过失,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转让方处理并负责承
担。
     第八条 变更登记
     协议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于各阶段交割日前向目标公司提交
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相关资料。目标公司应于各阶段交割日前向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协议各方给予积极配合。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因履行本协议的基础情况发生变化,五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
签订变更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补充协议。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2.1 戊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支付任何期转让价款,且延
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2.2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本协议阶段一股
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戊方享有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能及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义务、陈述与保证,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各支付违约金壹
佰万元。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8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就其损
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以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各方均应就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知悉的目标公司及各方的
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在没有得到相关方的书面同意之前,其他方
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前述保密信息,并不得将其用于本协议以外的
目的。
     虽有上述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相关方后,其他方有权将
本协议相关的保密信息:
     1.1 依照法律或业务程序要求,披露给政府机关或往来银行;
     1.2 在承担于本协议各方同等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披露给员工、
律师、会计师及其他顾问。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
止等,均不影响本条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丙丁戊五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
     第十三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戊五方签字或盖章,并经目标公司
股东会及戊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生效。本协议用于替代此前双方
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就本协议所包含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约定或
备忘。
     2.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的其他
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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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需修改本协议须提前十个工
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经五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 为办理本协议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目的,协议各方可另行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得违背本协议之规定,
如另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5.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6.本协议正本一式七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执一份,目

标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交易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是建立在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并就标的公司之财务情况、技术能力、业务体量及发展前景经充分协

商谈判后决定交易对价。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收购股权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收购股权的目的和影响

     中福致为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主营产品羟乙基纤维素(HEC),产品指标稳定、质量可靠、实际应

用效果优异,可广泛应用于日用化学品、乳胶涂料、聚氯乙烯、陶瓷

以及农业生产等领域。中福致为于 2022 年开工建设的羟乙基纤维素

二期项目现已竣工,达产后 HEC 产能将达到 10000 吨/年,位居全国

前列。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中福致为股权,有利于完善公司纤维素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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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提高纤维素醚系列产品配套能力,加快公司产业布局,提升公司

综合竞争实力及整体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长期

可持续发展。

     2、收购股权的存在的风险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股权完成后,中福致为在实际运营中可能面临

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变化、资金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

定性风险。公司将遵循积极、谨慎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

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投后管理工作,密切关注中福致为发展及

经营情况,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3、收购股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收购股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全部收购完成后公

司将持有其 100%的股权。本事项短期内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长期看是公司实施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本次对外投资收购股

权完成后,中福致为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其运营情况将

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带来一定影响。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