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240 号 致: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京星 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本次会议。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北京星网宇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 本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迟家升先生从提高会议决策效率、减少会议召开频次及 股东参会成本的角度考虑,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直接提交本 次会议一并审议。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北京星网宇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科谷二街 6 号院(亦庄开发区科创十四街与崔家窑中路交叉口)1 号楼 6 层会议室 召开,由董事长迟家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暨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1,762,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87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1,543,38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9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1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4%。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 股东符合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2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 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关于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6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6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审议<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6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6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6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5 法律意见书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6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6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审议<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6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9%;弃权 0 股(其 6 法律意见书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6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 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6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1%;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62,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7 法律意见书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18,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5%; 反对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3125%;反对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8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第 11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第 1-5、7-9、1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第 6、10、12、1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张伟丽 经办律师:郭 畅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