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宇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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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3017 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星网宇达/公司 指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法律意见书》 指
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3】第
3017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激励计划》 指
划(草案)》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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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3017 号
致: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星网宇达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实行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
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
(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
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
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
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
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
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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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
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星网宇达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星网宇达为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星网宇
达部分或全部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星
网宇达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
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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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3 月 19 日至 2021 年 3 月 28 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
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
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
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4、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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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
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批准与授权
2023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的 20.16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在第一个行权期集中行权
缴款时,有 8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可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 17.84 万份,2 名激励
对象自愿放弃可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0.80 万份;4 名激励对象在行权缴款前已
离职,减少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合计 1.52 万份。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因上述原因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合计 20.16 万份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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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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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
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张伟丽
郭 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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