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至2023年 5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龙光世纪大厦A栋2楼公司6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蓝继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1,0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68.2841%。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8人,代 表股份91,050,000股, 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8.284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4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79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4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799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0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0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3、《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0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4、《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5、《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6、《关于确认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7、《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10、《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股 东蓝继晓先生、林金成先生和彭旭文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股份88,450,000 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胡燕华律师、纪小纯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