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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山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2  

                                                    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9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1日(星期四)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1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
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玉昆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1,510,06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9.0004%。
    (二)现场投票情况
    通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9,052,07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1.996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2,457,99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7.0039%。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4,160,06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0.72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
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14,160,0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212%。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
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1,510,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160,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1,510,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160,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参会股东听取了独立董事黄蔚先生、郭志明先生、薛俊东先生2022年度述职
报告。相关的《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23年4月17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1,510,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160,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1,510,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160,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51,510,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160,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1,510,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160,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51,510,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160,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高路峰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和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未参与本项议案的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及对
  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51,510,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160,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51,510,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160,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1,510,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160,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叶兰昌、李晖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06G20220333-00004号)。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