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俞正元先生因继承导致其在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俞正元先生因继承导致其在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俞正元先生因继承导致其在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缆科技”、“上市公司”或“公
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权益人俞
正元先生因继承导致其在长缆科技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
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俞正元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针对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权益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
或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出具法律意见;
4.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
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相关注意义
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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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权益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
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权益人为本次权益变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本法律意见书计算结果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权益人的本次权益变动下述有关方面
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权益人的主体资格;
3.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4.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5.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条件;
6.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权益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
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根据长缆科技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
俞正元先生的夫人罗均荷女士于 2023 年 1 月 9 日逝世。
经本所律师核查,罗均荷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俞正元先生配偶,罗均荷女士生
前持有公司股份 923,959 股,占公司总股本 0.48%。罗均荷女士的去世,需要对其
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分割及继承。
二、权益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权益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权益人的身份信息如下:
俞正元先生,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30103************,为罗均荷
女士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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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权益人出具的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俞正元先生不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述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权益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俞正元先生依法有权取得罗均荷女士上
述对应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罗均荷女士生前持有公司股份 923,959 股,占公司总股本
0.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罗均荷
女士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923,959 股由其配偶俞正元继承。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俞正元
先生已继承罗均荷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923,959 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权益人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俞正元 67,574,875 34.99% 68,498,834 35.4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俞正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7,574,8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9%,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俞正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8,498,83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5.47%,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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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未发生变化。
根据俞正元先生出具的相关承诺函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权益变动
不会导致其与长缆科技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不规范的关联交易,亦不会对长缆科
技的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条件
如前所述,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投资者可以免
于发出要约”。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
控股股东俞正元先生拟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
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2022 年 6 月 7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期间,俞正元先
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970,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本次权益变动俞正元先生被动增持公司股份 923,959 股,占公司总股本
0.48%。
权益人俞正元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已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俞正元先
生在 12 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比例未超过 2%。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该种情形,
权益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
出要约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长缆科技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发布《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就本次权益
变动情况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权益人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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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益人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2)权益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俞正元先生依法有权取得罗均荷女士上述对应的股份。
(3)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权
益变动不会导致权益人与长缆科技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不规范的关联交易,亦不
会对长缆科技的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5)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
情形。
(6)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权益人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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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俞正元先生因继承导致其在长缆
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邹盛武:
王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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