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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能热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订稿)2023-07-12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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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康达股发字[2023]第 2360 号




                                           二〇二三年七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康达股发字[2023]第 2360 号


致: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京能热力”、“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在查验发行人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
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编报规则》《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相关规定(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23]第 0017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
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康达
股发字[2023]第 0018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康达股发字[2023]第 0216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康达股发字[2023]第 0259 号)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
《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
函》(审核函〔2023〕12010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发行人及
保荐人光大证券出具了《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发行人及保荐人回复》”),信
永中和出具了《关于对<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XYZH/2023BJAA2F0170,以下简称“《会
计师回复》”),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并
在此基础上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
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性文件,应与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一起使用,如前述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
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 5 月 31 日审计报告,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为 33,840.72
万元,预付款项余额为 730.56 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2,022.64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高、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
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以及减值
计提的充分谨慎性;(2)预付款项的具体构成,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应计
提减值;(3)其他应收款逾期未收回的具体情况,相关减值计提情况以及计提
的充分谨慎性。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高、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以及减值计提的充分谨慎性

    (一)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高、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
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

    1、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高、账龄较长的原因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31 日审计报
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为供暖企业,
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供暖费、政府下发的燃料补贴,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高、
账龄较长的原因如下:

    发行人应收供暖费的收取对象为用热居民、商户等,具有用户数量多、单笔
金额小的特点。供暖费属于基本生活支出,且每年单户缴费金额较低。在实施政
府定价的情况下,居民一般具备支付能力。欠缴供暖费的原因主要为部分业主长
期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置,不能按期缴纳供暖费;以及报告期内受经济环境影
响,部分用热人经济压力增大,导致缴费不及时。另外,由于供热行业的民生保
障特征,发行人对于短期内未按时缴纳供暖费的用热人不能强制停暖,因此形成
一定金额的应收账款。




                                   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供暖收入及应收账款,因此随着供暖季的时间推
移,供暖收入及应收账款金额增加。供暖费以供暖季为基础计费,一般于供暖季
初期一次性收取整个供暖季的供暖费。预付供暖费用户在当年 12 月 31 日及次年
5 月 31 日均不形成应收账款;未预付供暖费的用户多数会出现延迟缴费的情况,
这部分用户的供暖费在当年 12 月 31 日形成 45 天的应收账款余额,在次年供暖
季结束后的 3 月 31 日形成 120 天的应收账款余额。之后随着发行人催收,应收
账款余额在 5 月 31 日有一定程度减少。发行人针对不同用户的情况,积极采取
催收措施,包括对两个供暖季以上欠费且无正当理由的业主发律师函进行催费,
无效果后进入诉讼程序等做法。

    发行人应收燃料补贴主要为应收政府款项。当地政府需要根据财政预算进行
拨款,因此回款周期较长。

    2、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各年度,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
入比例及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末/2022 年度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应收账款           营业收入               占比
  600719.SH     大连热电         3,897.80          80,696.43              4.83%
  600483.SH     福能股份        458,209.78        1,431,787.25           32.00%
  000692.SZ     *ST惠天         45,878.73         199,629.15             22.98%
  600167.SH     联美控股        83,413.75         345,034.72             24.18%
  001210.SZ     金房能源        28,316.68          87,102.13             32.51%
                           平均值                                        23.30%
                           中位数                                        24.18%
  002893.SZ     京能热力        29,802.24         102,855.90             28.97%
                            2021 年末/2021 年度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应收账款           营业收入               占比
  600719.SH     大连热电         4,678.52          65,967.86              7.09%
  600483.SH     福能股份        300,114.21        1,207,737.78           24.85%
  000692.SZ     *ST惠天         41,811.07         198,728.06             21.04%




                                     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600167.SH         联美控股           73,591.04         346,795.54               21.22%
  001210.SZ         金房能源           21,369.57          79,032.25               27.04%
                               平均值                                             20.25%
                               中位数                                             21.22%
  002893.SZ         京能热力           26,360.42         100,504.49               26.23%
                                 2020 年末/2020 年度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应收账款           营业收入                 占比
  600719.SH         大连热电            5,566.44          67,424.26               8.26%
  600483.SH         福能股份        274,726.82           955,743.48               28.74%
  000692.SZ         *ST惠天            35,276.00         189,380.15               18.63%
  600167.SH         联美控股           88,391.11         359,800.94               24.57%
  001210.SZ         金房能源           16,887.87          75,860.71               22.26%
                               平均值                                             20.49%
                               中位数                                             22.26%
  002893.SZ         京能热力           27,460.35          95,156.85               28.86%

     报告期各年度,发行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基本稳定,变化趋势与同行
业上市公司整体水平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48,415.75
万元,坏账准备 14,575.03 万元,账面价值 33,840.72 万元。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
明,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因可比公
司未披露 2023 年 5 月 31 日财务数据,以 2022 年末财务数据进行对比):


                                                                                单位:万元
                        大连热电                 福能股份                *ST惠天
      账龄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 年以内(含 1 年) 2,755.25   34.77%       344,662.38   74.81%       19,575.17     30.65%
     1-2 年          679.04     8.57%       80,770.27    17.53%       8,045.01      12.60%
     2-3 年          358.25     4.52%       25,869.92    5.62%        1,328.69      2.08%
    3 年以上        4,131.26   52.14%        9,389.81    2.04%        34,909.34     54.67%
    3至4年           237.88     3.00%        6,365.52    1.38%        6,872.42      10.76%
    4至5年           191.13     2.41%        1,922.82    0.42%        8,829.21      13.83%
    5 年以上        3,702.26   46.72%        1,101.47    0.24%        19,207.71     30.08%




                                            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合计          7,923.81    100.00%   460,692.37   100.00%     63,858.21   100.00%
                        联美控股                 金房能源                京能热力
      账龄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5 月 31 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 年以内(含 1 年) 53,575.81   58.85%     19,885.61    60.68%     22,454.17    46.38%
     1-2 年        17,894.24    19.66%     7,475.40     22.81%      7,798.80    16.11%
     2-3 年        12,529.46    13.76%     2,627.79      8.02%      3,676.71     7.59%
    3 年以上        7,036.50     7.73%     2,783.31      8.49%     14,486.08    29.92%
    3至4年              -          -        919.97       2.81%      4,172.08     8.62%
    4至5年              -          -        676.39       2.06%      2,340.42     4.83%
    5 年以上            -          -       1,186.94      3.62%      7,973.58    16.47%
      合计         91,036.00    100.00%    32,772.10   100.00%     48,415.75   100.00%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
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为 29.92%,其中供暖费占比 24.23%、政府燃料补贴占比
1.83%,其余应收账款为工程技术服务费、节能效益分享费、销售设备等收入形
成的应收款项。可比公司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平均值为 25.01%。发行人长账
龄应收账款占比情况符合业务经营实际,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
差异。

     (二)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以及减值计提的充分谨慎性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回复》以及《会计师回复》,发行人应收账款的会计
政策如下:

     发行人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
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发行人将其差
额确认为应收账款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相反,
发行人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记录。

     发行人将应收账款划分为“低风险组合”和“正常风险组合”。其中,“低
风险组合”主要为政府燃料补贴,由于信用风险较低,实际回款情况良好,未计
提减值准备;“正常风险组合”主要为应收用热用户供暖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
模型进行测算,以应收账款三年的历史平均损失率为基础确定计提比例。

     发行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制定会计政策,并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


                                          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备,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回复》以及《会计师回复》,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比
例是基于对应收款项可回收性的会计估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政策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各年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充分,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整体情况与同行业
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应收账款整体质量较好,坏账计提较为充分、
合理。与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的坏账计提比例高于行业一般水平,坏账计提政
策较为谨慎。

       二、预付款项的具体构成,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应计提减值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 730.56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5 月 31 日余额
                     1 年以内                               319.33
                       1-2 年                               160.28
                       2-3 年                                  -
                       3-4 年                               250.94
               预付账款期末账面价值                         730.56

    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一年以内预付账款账面余额为 319.33 万元,
占预付账款比例为 43.71%,一年以上预付账款余额为 411.22 万元,其中主要为
3-4 年账龄预付账款。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回复》以及《会计师回复》,公司按照相关采购和服
务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预付款项,并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进度情况进行会计处
理。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期末预付款项主要为材料款、工程款及设备采
购款和服务费及配合费。因工程尚未开工、设备及材料尚未验收完毕故尚未确认
资产;服务费和配合费,根据合同履约情况,供应商尚未履约完毕,故未转入成
本。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一年以上的主要大额
预付款项情况如下:




                                      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款项性质   2023 年 5 月 31 日余额       账龄
  北京中长合源置业有限公司           服务费           250.94               3-4 年
  北京朋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款            65.65               1-2 年
  北京阅闻创世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款            48.51               1-2 年
                     合计                             365.10
            一年以上预付账款金额                      411.22
           占一年以上预付账款比例                     88.78%

    1、预付北京中长合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费

    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与北京中长合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长辛店 C 地块
项目供热系统投资运营合作发展协议书》,运营期 20 年,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一次性支付管理服务费 180 万元。2019 年 6 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
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管理服务费金额由 180 万元修改为 280 万元,原协议书所
涉及其他合同内容均不发生变化。2019 年 7 月,发行人支付第一笔管理服务费
60 万元,2019 年 9 月,发行人分次支付 120 万元和 100 万元。截至 2019 年 9 月
末,管理服务费 280 万元支付完毕。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长辛店 C 地块项
目于 2022-2023 供暖季投入运营,已预付 20 年管理服务费,未含税价格为 264.15
万元,按供暖季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每供暖季计提成本 13.21 万元。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预付账款列示余额 250.94 万元,合同正常履行,不存在减值迹象。

    2、预付北京朋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

    发行人于 2021 年 7 月与北京朋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京城体育公园甲
1 号南楼项目配合运营服务合同》,合同含税金额 68.90 万元,后经双方一致同意,
合同额变更为 65.65 万元,发行人已支付 65.65 万元。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京城体育公园甲 1 号南楼项目(目前更名为平房乡项目)
暂未投入运营,已付款项 65.65 万元作为预付账款列示,运营服务合同正常履行,
不存在减值迹象。

    3、预付北京阅闻创世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款

    发行人于 2021 年 2 月与北京阅闻创世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烟气余热回收设
备数据监测分析技术服务合同》,服务期限 1 年,合同金额 49 万元。2021 年 3



                                       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月,公司已支付技术服务费 49 万元。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北京阅闻创世咨
询有限公司已向发行人提交烟气余热回收设备数据监测分析报告初稿,双方尚未
完成验收,已付款项 49 万元作为预付款项列示,技术服务合同正常履行,不存
在减值迹象。

    综上所述,公司按照相关采购和服务合同约定的金额向供应商预付款项。根
据《发行人及保荐人回复》以及《会计师回复》,发行人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进
度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合同正常履约,不存在减值迹象,
因此未计提减值准备。

    三、其他应收款逾期未收回的具体情况,相关减值计提情况以及计提的充
分谨慎性

    (一)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价值
为 12,022.64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5 月 31 日
            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14,114.82
                减:坏账准备                            2,092.19
            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12,022.64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回复》以及《会计师回复》,公司按照金融工具类型、
信用风险评级、初始确认日期、剩余合同期限为共同风险特征,对其他应收款进
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对初始确认时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显著增加的采用预期
损失率进行坏账计提;对于初始确认时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显著增加的,例如未决
诉讼等,单独对其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考量。

    (二)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回复》以及《会计师回复》,对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
显著增加的其他应收款,公司根据信用风险评级等因素综合考虑划分低风险组合
和正常风险组合,对于政府补助、押金保证金及备用金类预期回收风险较低的其
他应收款作为低风险组合,预期信用损失较小,未计提坏账;对于处于正常信用



                                   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风险的单位往来款和押金保证金及备用金作为正常风险组合,根据历史账龄数据
统计及损失情况测算历史损失率,并结合对目前得到的前瞻性信息的判断,测算
预期信用损失率,按照各账龄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信用损失。对预期信用损失
风险显著增加的其他应收款,如未决诉讼、仲裁等,公司按单项计提坏账。

    (三)主要大额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分析

    公司其他应收款中,主要大额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3 年   截至 2023 年
     企业               交易背景          5 月 31 日余   5 月 31 日坏      组合类别
                                               额        账计提金额
                  原子公司龙达文化转
    龙达文化      让形成的被动财务资        3,449.91        71.40          单项计提
                  助
                  “小红门项目”合作项
 北京富邦美泰商
                  目终止应收回的预付        2,900.00        227.65         单项计提
 业管理有限公司
                  款
                  为王府大社区提供锅
 北京法政王府物   炉安装及供暖服务,王
                                            1,468.68        478.68         单项计提
   业管理中心     府物业未按约付款,目
                  前在诉讼中
                  原子公司沈阳剑苑转
    沈阳剑苑      让形成的被动财务资        1,224.54        64.11          单项计提
                  助
                  原子公司中能兴科转
    中能兴科      让(2019 年)形成的被      717.51         677.71      正常风险组合
                  动财务资助
                  原子公司世纪美泰转
    白桂明                                   713.00         37.33          单项计提
                  让价款
 吉林省中懋建设   原子公司沈阳剑苑转
                                             550.00         28.79          单项计提
 工程有限公司     让价款
                  凯旋易细合伙份额转
    杨东红                                   500.00         26.18          单项计提
                  让价款
                  合计                     11,523.64      1,611.85

    1、龙达文化

    京能热力于 2022 年 3 月转让其持有的龙达文化 100%的股权,转让时形成
7,039.91 万元被动财务资助。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应收龙达文化往来款
3,449.91 万元,坏账准备金额为 71.40 万元。因该笔其他应收款已于 2023 年初逾




                                          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期,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显著增加。经发行人与龙达文化沟通,龙达文化出具了还
款计划,承诺于 2023 年末前归还全部往来款,该等还款计划为龙达文化单方面
承诺事项。为督促龙达文化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发行人子公司华意龙达已提起仲
裁程序申请龙达文化支付剩余款项。鉴于龙达文化已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陆续
支付款项 3,590.00 万元,且赵一波就相关款项回收及其向发行人偿还事项作出承
诺并已质押上市公司 7%股份为其承诺履行提供担保,发行人据此判断款项于
2023 年年底前收回的可能性较大,预期信用损失可控。根据预计回款时间,发
行人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富邦美泰

    发行人子公司华意龙达于 2020 年 3 月与富邦美泰签订《房屋租赁及供热供
冷合作意向协议》,约定在富邦美泰“小红门项目”开发建设完成并正式投入使
用后,由华意龙达或发行人进行供热供冷并承租部分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华意
龙达向富邦美泰支付了 2,900 万元预付金和保证金。华意龙达于 2021 年末与富
邦美泰就“小红门项目”合作项目终止达成一致并签订终止协议。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应收富邦美泰往来款
2,900 万元,坏账准备金额为 227.65 万元。由于该笔往来款性质特殊且已于 2023
年初逾期,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显著增加。经发行人与富邦美泰沟通,富邦美泰出
具了还款计划,承诺于 2024 年末前归还全部往来款,该等还款计划为富邦美泰
单方面承诺事项。为督促富邦美泰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发行人已提起仲裁程序申
请富邦美泰归还 2,900 万元往来款。赵一波就相关款项回收及其向发行人偿还事
项作出承诺并已质押上市公司 7%股份为其承诺履行提供担保。发行人根据预计
回款时间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3、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

    京能热力于 2016 年 9 月与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王府物
业”)签订了《王府大社区及园中园燃气(煤改气)锅炉房施工、安装管理及运
营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约定由发行人为王府大社区提供煤改
气工程,并进行供暖服务。但在实际运行中,王府物业未按合同约定向京能热力
支付煤改气补贴、燃料补贴及其应付的供暖费,从而形成发行人对王府物业其他



                                   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应收款。2019 年 6 月,京能热力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王府物业签订的《管理
协议》,并要求王府物业赔偿损失。2021 年 5 月 31 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认为双方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
求,但对公司要求王府物业支付煤改气补贴款相关事项进行了认可。2021 年 10
月,京能热力再次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府物业支付补
贴款、供暖费、供暖费燃气补贴款。后发行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解除《管
理协议》并要求王府物业向发行人支付建设期工程款、王府物业使用面积的供暖
费及京能热力投入的项目人员工资。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应收王府物业往来款
1,468.68 万元,其中 990 万元为煤改气补贴款(依合同约定王府物业需向京能热
力支付王府物业已收到的补贴款),478.68 万元为燃料补贴款,发行人计提坏账
准备金额为 478.68 万元。根据京能热力和王府物业第一次诉讼判决结果,虽然
法院未支持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对公司要求王府物业支付煤改气补贴款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可,第二次诉讼目前仍在开庭过程中,发行人预计京能热力胜
诉概率较大,公司预计在判决生效后将立即申请执行,因此相关款项中 990 万元
收回可能性较大未计提坏账准备,478.68 万元燃料补贴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坏
账准备计提充分、谨慎。

    4、沈阳剑苑

    京能热力于 2022 年 3 月转让其持有的沈阳剑苑 100%的股权,转让时形成
1,589.86 万元被动财务资助。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应收沈阳剑苑往来款
1,224.54 万元,坏账准备金额为 64.11 万元。因该笔其他应收款已于 2023 年初逾
期,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显著增加。经发行人与沈阳剑苑沟通,沈阳剑苑向发行人
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于 2024 年末前归还剩余款项,该等还款计划为沈阳剑苑
单方面承诺事项。为督促沈阳剑苑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发行人已通过仲裁程序申
请由沈阳剑苑偿还剩余往来款。鉴于沈阳剑苑已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 365.32
万元,且赵一波就相关款项回收及其向发行人偿还事项作出承诺并已质押上市公
司 7%股份为其承诺履行提供担保,发行人据此判断款项于 2024 年底前收回的可




                                    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能性较大,预期信用损失可控。根据预计回款时间,发行人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5、中能兴科

    京能热力于 2019 年转让其持有的中能兴科的全部股份并形成被动财务资
助。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应收中能兴科往来款
717.51 万元,坏账准备金额为 677.71 万元,占账面余额比例 94.45%,与账龄相
匹配,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充分、谨慎。

    6、白桂明

    发行人子公司华意龙达于 2022 年 3 月转让其持有的参股公司世纪美泰全部
股权,转让价款为 1,426 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已收到股权转让款
713 万元,仍有 713 万元未收回,发行人计提坏账准备 37.33 万元。因该笔其他
应收款已于 2023 年初逾期,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显著增加。经发行人与白桂明沟
通,白桂明向发行人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于 2024 年末前支付剩余款项,该等
还款计划为白桂明单方面承诺事项。为督促白桂明尽快履行支付义务,发行人已
通过仲裁程序申请由白桂明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鉴于白桂明已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 713 万元,且赵一波就相关款项回收及其向发行人偿还事项作出承
诺并已质押上市公司 7%股份为其承诺履行提供担保,发行人据此判断款项于
2024 年底前收回的可能性较大,预期信用损失可控。根据预计回款时间,发行
人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7、吉林省中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向吉林省中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中
懋”)转让其持有的沈阳剑苑 100%股权,转让价款为 1,100 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已收回 550 万元,
仍有 550 万元未收回,发行人计提坏账准备 28.79 万元。因该笔其他应收款已于
2023 年初逾期,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显著增加。经发行人与吉林中懋沟通,吉林
中懋向发行人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于 2024 年末前支付剩余款项,该等还款计
划为吉林中懋单方面承诺事项。为督促吉林中懋尽快履行支付义务,发行人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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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过仲裁程序申请由吉林中懋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鉴于吉林中懋已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 550 万元,且赵一波就相关款项回收及其向发行人偿还事项作出
承诺并已质押上市公司 7%股份为其承诺履行提供担保,发行人据此判断款项于
2024 年底前收回的可能性较大,预期信用损失可控。根据预计回款时间,发行
人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8、杨东红

    发行人子公司华意龙达于 2022 年 2 月向杨东红转让其持有的凯旋易细全部
合伙份额,转让价款为 1,000 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已收到转让款 500
万元,仍有 500 万元未收回,发行人计提坏账准备 26.18 万元。因该笔其他应收
款已于 2023 年初逾期,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显著增加。经发行人与杨东红沟通,
杨东红向发行人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于 2024 年末前支付剩余款项,该等还款
计划为杨东红单方面承诺事项。为督促杨东红尽快履行支付义务,发行人已通过
仲裁程序申请由杨东红支付剩余转让款。鉴于杨东红已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
付 500 万元,且赵一波就相关款项回收及其向发行人偿还事项作出承诺并已质押
上市公司 7%股份为其承诺履行提供担保,发行人据此判断款项于 2024 年底前收
回的可能性较大,预期信用损失可控。根据预计回款时间,发行人按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回复》以及《会计师回复》,公司按照金融工具类型、
信用风险评级、初始确认日期、剩余合同期限为共同风险特征,对其他应收款进
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对初始确认时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显著增加的采用预期
损失率进行坏账计提;对于初始确认时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显著增加的,例如未决
诉讼、仲裁等,公司根据相关交易对手方的财务状况、还款计划、已还款情况单
独对其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考量并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充
分、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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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四、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及保荐人回复》、《会计师回复》,以及发
行人就相关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

    2、查阅发行人会计政策、发行人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控制度;

    3、取得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应收账款明细表,了解发行人应收账
款逾期情况;

    4、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

    5、取得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预付账款明细账,查阅发行人主要预
付款项对应合同;

    6、取得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查阅逾期未收回
其他应收款还款计划书、交易合同、诉讼及仲裁文件。

    (二)核查结论

    鉴于本所律师非会计专业人士,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就相关会计专业问题
进行核查和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在对法律相关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
意义务,对会计专业事项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高、账龄较长的原因符合所属行业特征,具有商
业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发行人已经说明了应收账款的减值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减值计提较为充
分、谨慎;

    3、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 730.56 万元,主要为
材料款、工程款及设备采购款和服务费及配合费,公司按照相关采购和服务合同
约定的金额向供应商预付款项,并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进度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正常履约,不存在减值迹象,因此未计提减值准备;

    4、发行人逾期未收回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发行人转让原子公司股权后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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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财务资助、富邦美泰“小红门项目”合作项目终止应收回款项、转让子公司
股权和企业合伙份额形成的未收回转让对价款等;

    5、发行人按照金融工具类型、信用风险评级、初始确认日期、剩余合同期
限为共同风险特征,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对初始确认时预期信
用损失风险未显著增加的采用预期损失率进行坏账计提;对于初始确认时预期信
用损失风险显著增加的,例如未决诉讼、仲裁等,根据相关交易对手方的财务状
况、还款计划、已还款情况单独对其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考量并计提坏账准备。结
合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谨慎。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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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王 飞




                                                        章 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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