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牧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3-10-31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等职能,进一步完善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
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
负责对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事前认可。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根据所须审议事项即时通知,
及时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 2 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讨论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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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行使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
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四)其他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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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
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
障碍。
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如因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中无法发表意见而未能形成有效决议
的,独立董事可以要求在发表意见的障碍消除后重新召开会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运营情况、所议事项基本情况资料及需做出决策判断的必要
资料)和信息,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证
券部等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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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会议
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决定召集专门会议时,公司证券部负责按照
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证券部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六条 专门会议应由 2/3 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
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
席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
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
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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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独
立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与会独立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2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
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保留意见;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保留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独立董事表决完
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独立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
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
之前,通知独立董事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并建立书面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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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
反对或保留意见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专门会议决议。专门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签字
后生效。未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
不得对已生效的专门会议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
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公司负责保存。专门会议会议
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兰州庄园牧
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与其
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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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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