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层领导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
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
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
议,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全体委员: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