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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赛西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23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
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
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
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
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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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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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
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
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
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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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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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
易所互动平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
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众媒体
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及时召开公开说明会,
对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公开说明会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原则上安排在
非交易时间召开。公司应当根据公开说明会上发布或者拟发布的内容,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相应披露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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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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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
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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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 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
刊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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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
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四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
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
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
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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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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