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0月)2023-10-31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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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
开展工作;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决策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在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
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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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委员亲自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
议的,可以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该授权的委员应
该对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明确的书面授权意见。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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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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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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