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三年五月 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21 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 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4-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鉴于发行人的申报报告期调整为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以下简称“报 告期”),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出具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司 农审字 [2023]22008230013 号)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申报以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加审期间”)涉及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 行了补充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 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 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股票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 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 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4-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以下任何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 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4-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政府审批和备案,募集 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非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外机构投 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等,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 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6.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由 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 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7.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 8.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 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 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4-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郭倍华、刘少 云、韩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22,599,365 股(含本数), 假设以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计算,且刘少云、郭倍华和韩丹及其他关联方不参与 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则本次发行完成后,郭倍华、刘少云、韩丹合计所持公司股 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保持在 50.00%以上,不存在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条件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导致其丧失业务、资 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核查,加审期间,除珠海横琴珑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营范围由“章 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且横琴珑欣合伙人之武继华 退出,变更为罗淑雄,发行人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郭倍华 154,116,379 37.71% 2 刘少云 117,853,701 28.84% 4-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3 横琴珑欣 27,197,008 6.66% 4 宁波万彤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2,555,503 3.07% 芜湖卓辉盛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 5 8,056,070 1.97% 卓辉冠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6 6,859,711 1.68% 限合伙) 7 韩 丹 3,021,890 0.74% 8 阳 军 2,523,083 0.62%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 9 1,759,400 0.43% 投资基金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全球优选私募 10 928,300 0.23% 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334,871,045 81.94%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公告的《2023 年度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情况公告》,2023 年一季度期间,侨银转债转股数量为 0 股,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40,866.4950 万元。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持有 的发行人的股份的质押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经营许可和资质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分别取得了开展上述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备案、证明, 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4-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城乡环卫保洁业务的许可、证明情况 (1)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 4 个报告 期末在运营的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 务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 持证单位 项目名称 证件编号 有效期 核发机关 号 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洁、 粤建环证 2023.01.10- 茂名市城市管理 1 发行人 绿化管养服务项目 IK0005 2023.12.10 和综合执法局 百嘉科技创新园环卫清 粤建环证 2023.05.08- 清远市城市管理 2 发行人 扫保洁服务项目 IR0035 2024.02.08 和综合执法局 恩平中心城区和工业园 粤建环证 2023.05.12- 恩平市城市管理 3 江门侨盈 区环卫一体化和市场化 IJ0098 2025.02.28 和综合执法局 项目 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 固城环证 2023.03.29- 固始县城市管理 4 固始侨盈 垃圾综合治理 PPP 项目 [2023001] 2024.03.28 局 (2)经核查,发行人在广州市内运营的 2 个具体项目依据发行人取得的《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粤建环证 IA11021、粤建环证 IA11001)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3)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 7 个报 告期末在运营的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证明该等项目符合开展生 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相关业务的许可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证明单位 证明内容 因尚未开展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 靖州县环卫保洁市场 集、运输许可证核发,无须办理生活垃 1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 化项目 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相关业务的 执法局 许可证 莱州市城市资源经营 符 合 辖 区内开展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莱州市环境卫生管 2 环卫园林路灯一体化 扫、收集、运输相关业务许可的条件, 理中心 服务项目 开展业务合法合规 正在办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2022 年娄底市道路清 娄底市环境卫生管 运输许可证,符合辖区内开展生活垃 3 扫保洁市场化运营五 理处 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相关业务许 标段涟钢生活区 可的条件,开展业务合法合规 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项目名称 证明单位 证明内容 因已取消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新城区城市环卫一体 运输许可证核发,无须办理生活垃圾 4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化建设项目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相关业务的许 局 可证 因尚未开展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汤坑镇人居环境综合 丰顺县汤坑镇人民 集、运输许可证核发,无须办理生活垃 5 整治项目 政府 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相关业务的 许可证 因尚未开展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丰顺县埔寨镇人居环 丰顺县埔寨镇人民 集、运输许可证核发,无须办理生活垃 6 境综合整治项目 政府 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相关业务的 许可证 因尚未开展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株洲市渌口区 2022 株洲市渌口区城市 集、运输许可证核发,无须办理生活垃 7 年环卫市场化作业服 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相关业务的 务项目 许可证 (4)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期末在运营的 以下 17 个项目尚未取得许可证、备案或证明: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期限 取得方式 蒙自市市政综合管理一体化(环卫及绿化 2019.03.18- 1 公开招标 管养)特许经营项目 2034.03.17 2022.04.23- 2 从化区太平镇环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 2024.04.22 万亩绿心市政服务、五一新区路灯养护项 2023.04.01- 3 公开招标 目(包二:万亩绿心(第二部分)) 2024.03.31 2021.12.15- 4 从化区街口街道环卫保洁项目 公开招标 2024.12.14 2022.10.01- 5 大沥镇市容环卫保洁项目 公开招标 2023.09.30 2022.03.22- 6 阜阳经济开发区道路保洁项目三标包 公开招标 2025.03.21 运城市盐湖区农村垃圾清运转运项目(第 2021.01.01- 7 公开招标 三标段) 2023.12.31 2021.01.01- 8 盐湖区解州镇环境卫生保洁项目 公开招标 2023.12.31 2022.04.16- 9 石井街马岗经济联合社城中村保洁项目 磋商谈判 2022.12.31 2021.12.09- 10 恩平市餐厨垃圾收运项目 公开招标 2024.12.08 4-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期限 取得方式 2022.09.01- 11 云浮新区和云安都杨环卫综合服务项目 公开招标 2025.08.31 2022.09.05- 12 丰顺县榕江北河流域河道水面保洁项目 公开招标 2023.09.04 西安浐灞生态区 2022-2024 年道路清扫保 2022.11.01- 13 公开招标 洁服务项目(金融产业园、商贸产业园) 2023.10.31 岳麓区环卫专业维护项目(望月湖、西 2022.11.01- 14 公开招标 湖、咸嘉湖、望岳街道联合片区) 2023.10.31 2022.11.01- 15 唐山市曹妃甸区工业区环卫作业服务项目 磋商谈判 2025.10.31 2022.12.01- 16 三标段环卫业务购买服务项目 公开招标 2025.11.30 南昌县昌东大道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护 2022.12.01- 17 公开招标 市场化服务外包项目 2023.11.30 就上述未取得经营许可、备案或证明的项目,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分 公司、子公司取得相关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及其与业主方签署的业务协议,确认公 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系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了当地项目,同时与 业主方签署了业务协议,约定了项目的经营期限以及服务标准等内容,该等程序 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主管部门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许可决定的要求。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协助公司与项目所在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沟 通,按照其要求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等必要的 资质、许可、备案或证明;如因公司及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公司未取 得相应的资质、许可、备案或证明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导致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的,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对发行人产生的经济责任,确保不会因此而导致发 行人产生任何经济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部分项目未取 得相关 业务的资质、许可、备案或证明,但该等项目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相 关项目的运营权,并已签署了相应的业务合同,发行人相关项目的取得合法合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项目外,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 已就其报告期末在运营的相关项目取得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业务 4-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所需的资质、许可、备案或证明,符合业务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业务运 营合法合规。 2. 生活垃圾处置业务的许可、证明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在运营项目中涉及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处置业务的项目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3. 其他资质、许可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取得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粤)JZ 安许证字[2023]004292),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 2 日。 (三)发行人的特许经营权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无新增特许经营项目。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 表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七)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设立 10 家子公司,新收购 1 家子公司,新设立 2 家分公司;同时,发行人注销了 2 家子公司及 2 家分公司。发行人新设立或新 收购子公司、分公司及原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与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4-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发行人新设立或新收购的子公司 1. 新设立子公司 (1)霸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霸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侨银”)的《营业执照》并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霸州侨银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霸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81MAC5W7A35E 住所 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康仙庄镇康仙庄村 215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璐霞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2 年 12 月 6 日 营业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 管理;机械设备销售;停车场服务;打捞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 毒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林业有 害生物防治服务;人工造林;农业园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 经营范围 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 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租赁服务(不含 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公路管理与 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 侨银股份持股 100% 经核查,霸州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唐山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唐山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侨银”)的《营业执照》并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唐山侨银的基本情况如下: 4-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名称 唐山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30MAC3BY389P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工业区中日园区人文路北京城建重工 住所 院内 1 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杨璐霞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2 年 11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 管理;机械设备销售;停车场服务;打捞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 毒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人工造 林;农业园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 经营范围 建筑物清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公路管理与养 护;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 侨银股份持股 100% 经核查,唐山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黄山市徽州区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黄山市徽州区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侨银”)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黄山侨银的基本情 况如下: 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004MA8PQUPA94 住所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环城北路 27 号置业大厦 4 楼 A4005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希云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成立日期 2022 年 11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监测;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城市绿化管理; 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销 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环境卫 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打捞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 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 经营范围 务;智能农业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乡市容管 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械设备研发;日用 化学产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 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 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 侨银股份持股 100% 经核查,黄山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4)平顶山市侨银环境卫生有限公司 根据平顶山市侨银环境卫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侨银”)的《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平顶山侨银的基本情 况如下: 名称 平顶山市侨银环境卫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2MA9N6F4K7J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街道矿工路与中兴路北交叉口北华府 住所 广场购物中心北 11 层 03 号房 法定代表人 刘希云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2 年 11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经营范围 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 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城市公园管理;水环境 污染防治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停车场服务;城乡市容 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打捞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 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侨银股份持股 100% 经核查,平顶山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5)广州侨盈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侨盈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侨盈”)的《营业执照》并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州侨盈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州侨盈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3MAC3E3LY80 住所 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 78 号 201 房自编 B112 室 法定代表人 韩霜铭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2 年 11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 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城市绿化管 经营范围 理;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打捞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股权结构 侨银股份持股 100% 经核查,广州侨盈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6)烟台侨银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4-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烟台侨银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城市”)的《营业执照》并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烟台城市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烟台侨银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83MAC1FPB85B 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光州西街 1110 号瑞莱城市广场商 住所 业综合体 A 商务楼 431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希云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2 年 11 月 2 日 营业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 (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城市公园 经营范围 管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停车场服 务;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 打捞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侨银股份持股 100% 经核查,烟台城市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7)南昌县侨福环保有限公司 根据南昌县侨福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侨福”)的《营业执照》并经 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南昌侨福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南昌县侨福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1MAC694215E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湖陂村彭家自然村 14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璐霞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4-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2 年 12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 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污染治 理,环境保护监测,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城乡市 容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运输设备租 经营范围 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打捞服 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污水处理及其再 生利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园 林绿化工程施工,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 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股权结构 侨银股份持股 51%,江西一览芳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49% 经核查,南昌侨福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8)汉中市汉台区侨银东联城市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根据汉中市汉台区侨银东联城市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侨银”)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汉中侨银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汉中市汉台区侨银东联城市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702MA702N8N28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益州路东侧(理想城南侧)汉 住所 芳汀花世界内 3-C02 法定代表人 刘希云 注册资本 620.61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2 年 12 月 6 日 营业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 经营范围 术咨询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 建筑物清洁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 4-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 侨银股份持股 80%,汉中东联尚辉置业有限公司持股 20% 经核查,汉中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9)广东圣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圣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银智能”)的《营业执照》并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圣银智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圣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MAC4TAYR5P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 988 号 3101 房自编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孙焯光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2 年 11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共享自行车服 务;5G 通信技术服务;城乡市容管理;机动车充电销售;智能输配 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 位);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销售;打捞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 服务;电动自行车维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自行车制造; 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碳减排、碳 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再生 经营范围 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污水处理及其再生 利用;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控制系统集 成;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电机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电动汽 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农业园艺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务代 理代办服务;物业管理;人工造林;城市公园管理;固体废物治理;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城市绿化管理; 停车场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供电业务;公路管理 4-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养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侨银乡村持股 51%,广州融丰置业有限公司持股 40%,广州和勤投 股权结构 资有限公司持股 4.5%,广东银丰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持股 4.5% 经核查,圣银智能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0)广东侨银盛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侨银盛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银盛世”)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侨银盛世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侨银盛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2MAC2YD175M 住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243 号 1101 房 法定代表人 李郸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2 年 11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电动自行车维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 施管理;人工造林;城市绿化管理;打捞服务;农业园艺服务;智 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停车场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 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工程管理 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机动车充电销售;城乡 经营范围 市容管理;机械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保洁、清洗、 消毒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5G 通信 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集 中式快速充电站;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城市公园管理;广告发布 (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充电桩销售;建筑工程机 械与设备租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股权结构 侨银乡村持股 51%,广州和勤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49% 经核查,侨银盛世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新收购子公司 4-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天津城通嘉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加审期间,发行人收购取得了天津城通嘉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城通嘉德”)的 90%股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三/(二)/2. 2022 年 11 月,侨银服务收购城通嘉德 90%股权”所述。 根据城通嘉德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城通嘉德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天津城通嘉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3MA05J9QPX9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东南侧天澔园 13-3 法定代表人 杨璐霞 注册资本 75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至 2046 年 3 月 23 日 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工程;物业管理;机械停车 设备和停车场自动管理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交 通设施安装服务;停车场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工 经营范围 程;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现场安装;工程技术咨询;机械设备、电 子产品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侨银服务持股 90%,天津君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 经核查,城通嘉德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新设立的分公司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设立的分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 分公司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负责人 成立日期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 91430104MAC1X4 1 谷丰中路 209 号荣泰商业广场 刘希云 2022.10.31 限公司岳麓分公司 MD7H 1、2、3 栋 2238 号 4-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分公司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负责人 成立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 广州侨银生活服务有 91450325MAA7RA 2 兴安镇爱民路 32 号(湘商物流 刘希云 2022.11.11 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FCX2 园贤达城 B2 幢 1-4 层 02 号房) (三)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情况如下: 1. 江门侨盈 2022 年 10 月 9 日,江门侨盈的注册地址变更为“恩平市外资民资工业区 F 区 39 号南边一区”。 2. 阜阳侨银 2022 年 11 月 29 日,阜阳侨银的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 3. 普洱侨银 2022 年 11 月 18 日,普洱侨银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环境卫生公 共设施安装服务;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 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水污染治理;防洪除涝设施管理;环境 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4. 衡宽侨银 2022 年 11 月 11 日,衡宽侨银的经营范围变更为“金属制品销售;煤炭及制 品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塑料制品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建筑物清洁 服务;大数据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停车场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 再生资源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林业有 害生物防治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打捞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 管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城市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 4-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轮胎销售;城 乡市容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5. 侨银投资 (1)2022 年 10 月 28 日,侨银投资的经营范围变更为“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物业管理;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打捞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城市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专 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 发经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2)2022 年 11 月 11 日,侨银投资的注册地址变更为“广州市荔湾区白鹤 沙路 9 号自编 3 层 302”。 6. 新疆侨银 2022 年 10 月 13 日,新疆侨银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 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市政设施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专业 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 7. 廉江侨银 2022 年 10 月 25 日,廉江侨银注册地址变更为“廉江市九洲江大道中与龙 华大道交叉路口往东约 80 米(廉江市家电产业公共服务中心)众创空间第 12 层 1046 号工位(仅限办公)”;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市政 设施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 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 4-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 侨银新能源 (1)2022 年 11 月 15 日,侨银新能源原股东广东立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 其持有侨银新能源的 35%股权转让给侨银股份,侨银新能源变更为侨银股份的 全资子公司; (2)2022 年 11 月 15 日,侨银新能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储能技术服务;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 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 品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 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集成电路设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配 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 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 件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力行 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 发;节能管理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 经营);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发电技术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停车场服务;集中式快速 充电站;环保咨询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机械设备销售;分布式交流充 电桩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池销售;电 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 9. 广州侨韵 2022 年 11 月 13 日,广州侨韵原股东广东低碳将其持有广州侨韵的 60%股 权转让给侨银服务,广州侨韵股权结构变更为:侨银服务持股 60%,广东中韵环 保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40%。 4-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0. 淮北侨银 2022 年 12 月 8 日,淮北侨银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希云”。 11. 广州侨环 2022 年 11 月 24 日,广州侨环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阿龙”。 12. 南康侨睿 2022 年 11 月 10 日,南康侨睿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希云”。 13. 花都分公司 2022 年 11 月 2 日,花都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韩霜铭”。 14. 鹿邑分公司 2022 年 11 月 2 日,鹿邑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谢文军”。 15. 驻马店分公司 2022 年 11 月 11 日,驻马店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刘希云”。 16. 南谯分公司 2022 年 11 月 14 日,南谯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杨璐霞”。 17. 东阳分公司 2022 年 11 月 18 日,东阳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刘希云”。 18. 蚌埠分公司 2022 年 11 月 10 日,蚌埠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谢文军”。 19. 安徽分公司 2022 年 11 月 14 日,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杨璐霞”。 (四)发行人注销的子公司、分公司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原子公司、分公司的注销情况如下: 4-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侨银东方 2023 年 5 月 5 日,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侨银东方完成注销登记。 2. 重庆侨航 2023 年 3 月 27 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重庆侨航完成注 销登记。 3. 广西分公司 2023 年 2 月 1 日,经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广西分公司完成注销登记。 4. 里水分公司 2022 年 10 月 12 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里水分公司完成 注销登记。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依据《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 及发行人所作的确认,加审期间,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 关联自然人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变化。 2. 关联法人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 3 家关联法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刘少云控制的海南侨益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00% 1 北京侨益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的企业 刘少云之子刘子豪控制的广州豪夫子食品有限 2 广州醇萃商界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 50%的企业 国虹(广州)生态农业食品有限公 刘少云之父刘进益控制的广州市银塔天然日化 3 司 有限公司持股 70%的企业 4-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上述变化外,加审期间,发行人关联法人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2022 年度,发行人与关联方 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交易额 广州银塔 采购日化类产品 3,718.74 广州豪夫子食品有限公司 采购食品 138.29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交易额 广州侨环 提供保洁服务 61.30 广州侨环 信息技术服务 0.11 佛山市宏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其他环卫服务 133.09 康丰环保 其他环卫服务 2.23 阳新侨银 提供工程服务 776.40 滨江侨瑞 提供保洁服务 3,455.31 滨江侨瑞 材料及设备销售 97.41 2. 关联租赁 (1)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关联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22 年租赁费用 中山银辉湖科技有限公司 运输设备 8.64 烟台侨银 运输设备 0.48 4-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发行人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 关联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22 年租赁费用 珠海侨港 运输设备 25.22 烟台侨银 运输设备 10.96 3. 关联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新增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 履行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最高担保额 担保人 类型 情况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刘少云、韩丹、 正在 1 发行人 10,000.00 保证 州分行 郭倍华、韩选举 履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刘少云、韩丹、 正在 2 发行人 20,000.00 保证 司广州分行 郭倍华、韩选举 履行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刘少云、韩丹、 正在 3 发行人 40,000.00 保证 州分行 郭倍华 履行 4.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 2022 年度向关键管 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合计为 730.73 万元。 5.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截至2022.12.31 应收账款 广州侨环 0.12 合同资产 烟台侨银 15.39 其他应收款 烟台侨银 13.83 应收账款 滨江侨瑞 59.52 4-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合同资产 滨江侨瑞 1,151.82 其他应收款 阳新侨银 11.56 合同资产 佛山市宏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8.11 预付款项 广州银塔 14.35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截至2022.12.31 应收账款 广州银塔 1,484.85 应付账款 珠海侨港 14.87 其他应付款 珠海侨港 12.80 (三)经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对发行人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 见:发行人在 2022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其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 价以市场定价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该等 交易履行正常,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发行人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符合法律及有关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郭倍华、刘少云、韩丹等为发行人及 子公司提供借款和无偿担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 交易合法有效。 (四)经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容及形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增 1 家控制的企业,为 北京侨益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侨益托育”),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侨益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C0BFR60Y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 69 号院 1 号楼 14 层 1414 法定代表人 谢晶伟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4-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2 年 10 月 19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10 月 19 日至 2052 年 10 月 18 日 一般项目: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护理机构服务(不含 医疗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病人陪护服务;社会 经济咨询服务;体育健康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 安全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专业设计服 务;办公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体育表 演活动;摄影扩印服务;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文艺创作;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 经营范围 业形象策划;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玩具、动漫及 游艺用品销售;玩具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品牌管 理;市场营销策划;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文具用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海南侨益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00% 经比对,北京侨益托育与发行人经营范围均登记有“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存在重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及上述企业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上述企业虽与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但 未实际开展经营或未开展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将来亦不会从 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 竞争,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主要 关联方方能开展业务的情形。 (六)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所出具 的承诺合法有效,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所出具的承诺 合法有效,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对关联交易和 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4-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租赁房产变化情况如下: 加审期间,发行人续租原租赁的 6 项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 面积 租赁 承租方 出租方 房产位置 租赁期限 号 (㎡) 用途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 张家界侨 2022.10.31 至 1 罗智慧 办事处官黎坪居委会(彭家铺 45.71 办公 盈 无固定期限 安置小区统建房)C 栋 103 林妙珍、肖 罗定市兴业二路 13 号创越鸿轩 2022.11.15- 2 侨银股份 558.41 办公 卓英 商住小区 201 商铺之三 2023.11.14 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南路 412 号 2 2022.11.01- 3 侨银股份 陈志标 228.00 办公 幢 313 房 2024.10.31 云南洪尧园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 昆明侨飞 林绿化工程 广福路银海樱花语 A1 地块 C 2022.11.05- 办公 4 1,286.96 2023.11.04 有限公司 幢 9 层 901-914 室 曹妃甸工业区临港商务区昱海 2022.10.16- 5 唐山侨银 张志忠 203.08 办公 澜湾 D 区 4-62 号 2023.02.28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 贾海燕、华 2022.10.18- 6 阜阳侨银 处阜南路千百意#依水苑 2 栋 121.69 办公 士杰 2023.04.17 917、918 室 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 9 项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租 产权证书/权属证明 面积 租赁 备案 出租方 房产位置 租赁期限 号 方 编号 (㎡) 用途 情况 侨绿 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 粤房地产权证穗字 2022.12.08- 已备 1 于仙芹 49.51 办公 固废 26 号 1235 房 第 0420019620 号 2023.12.07 案 廉江市家电产业公共 廉江 湛江天创科技 粤房地权证廉房字 未明确约 2022.10.14- 未备 2 服务中心众创空间第 办公 侨银 有限公司 第 31012247 号 定 2024.10.13 案 12 层 1046 号工位 保定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 唐国用(2003)第 2022.10.01- 未备 3 卜树旺 273.00 办公 侨盈 厚镇中山南大街 23 号 039 号 2023.11.30 案 西安市灞桥区矿山路 陕(2020)西安市 西安 988 号东方罗马花园 2022.11.15- 未备 4 刘苡辰 不动产权第 0162337 60.04 办公 侨飞 10 号楼 3 单元 2 层 2023.11.14 案 号 206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 平顶 区矿工路街道矿工路 平房权证字第 2022.11.17- 未备 5 山侨 江龙 与中兴路北交叉口北 42.16 办公 F20081200578 2025.11.16 案 银 华府广场购物中心北 11 层 03 号房 岳麓 长沙市岳麓区谷丰中 湘(2022)长沙市 2022.10.20- 未备 6 分公 刘瑶青 路 209 号荣泰商业广 不动产第 0040500 109.30 办公 2023.10.20 案 司 场 1、2、3 栋 2238 号 号 4-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承租 产权证书/权属证明 面积 租赁 备案 出租方 房产位置 租赁期限 号 方 编号 (㎡) 用途 情况 城建重工(唐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 冀(2016)唐山市 唐山 山曹妃甸)新 区曹妃甸工业区中日 2022.11.01- 未备 7 曹妃甸区不动产权 4,200.00 办公 侨银 能源汽车科技 园区人文路北京城建 2023.04.30 案 第 0001539 号 有限公司 重工院内 1 号厂房 霸州 霸州康仙庄镇康仙庄 2022.12.01- 未备 8 张中会 - 120.00 办公 侨银 村第一层 2025.11.30 案 汉中汉芳汀商 汉中市汉台区益州路 侨银 2022.11.15- 未备 9 业运营有限责 东侧(理想城南侧) - 68.92 办公 股份 2023.11.14 案 任公司 汉芳汀花世界 3-C02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租赁房产所做的承诺持续有效。 (二)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 4 项专利,具体如下: 专利类 权利 取得 权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型 期限 方式 限制 一种垃圾焚烧 实用新 原始 1 发行人 厂专用二氧化 202220506312X 2022.03.09 10 无 型 取得 碳回收装置 农村粪污处理 实用新 原始 2 发行人 2022205063168 2022.03.09 10 无 流动作业车 型 取得 侨银碳资 一种自动破袋 实用新 原始 3 2022202419607 2022.01.28 10 无 源 机 型 取得 一种厨余垃圾 侨银碳资 实用新 原始 4 制水溶液肥的 2022205763875 2022.03.16 10 无 源 型 取得 装置 (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类别及主要生产设备类别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 主要控股子公司已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对上述设备进行入账管理。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尚存在部分机动车尚未取得产权 证书,该等车辆的账面价值合计 7,387.80 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 1.07%。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未办妥产权证书车辆设备所做的 承诺持续有效。 (四)经核查,加审期间,除上述发生变化的财产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拥有的其他不动产权、租赁房产、商标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没有发 生其他变化,不存在产权纠纷。 4-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二、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 授信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及其对应的担 保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被授信 授信金额 授信人 合同编号 授信期限 担保情况 号 人 (万元) 刘少云、韩 渤海银行股份 渤广分综(2022) 2022.10.10- 丹、郭倍华、 1 有限公司广州 发行人 10,000.00 第 059 号 2023.10.09 韩选举提供保 分行 证担保[注 1] 刘少云、韩 中国民生银行 公授信字第 2022.10.18- 丹、郭倍华、 2 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000.00 ZH2200000105504 2023.10.17 韩选举提供保 广州分行 号 证担保[注 2] 刘少云、韩 广州银行股份 (2022)广银广州 2022.11.25- 丹、郭倍华提 3 有限公司广州 发行人 40,000.00 分营授字第 006 号 2023.11.25 供保证担保 分行 [注 3] 注 1:根据授信人与郭倍华、韩选举签订的“渤广分额保(2022)第 059 号-001”《最 高额保证协议》、与韩丹、刘少云签订的“渤广分额保(2022)第 059 号-002”《最高额保 证协议》,四人为该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注 2:根据授信人与韩丹、刘少云签订的“公高保字第 ZH2200000105504-1 号”《最高 额保证合同》、与郭倍华、韩选举签订的“公高保字第 ZH2200000105504-2 号”《最高额保 证合同》,四人为该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注 3:根据授信人与刘少云、韩丹、郭倍华分别签署的“(2022)广银广州分营高保字 第 005-1 号”、“(2022)广银广州分营高保字第 005-2 号”、“(2022)广银广州分营高 保字第 005-3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人为该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2. 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及其对应的担 保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4-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借款金额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号 (万元) 刘少云、韩丹、 长沙银行股份 郭倍华、韩选举 042020221001 2022.12.07- 1 发行人 有限公司广州 6,000.00 提供保证担保, 002385000 2023.11.06 分行 发行人提供抵押 担保[注 1] (20810000) 浙商银行股份 浙商银超短借 2022.11.07- 发行人提供质押 2 发行人 有限公司广州 3,900.00 字(2022)第 2022.11.22 担保[注 2] 分行 06614 号 (20810000) 浙商银行股份 浙商银超短借 2022.12.07- 发行人提供质押 3 发行人 有限公司广州 2,000.00 字(2022)第 2022.12.28 担保[注 3] 分行 07347 号 交通银行股份 郭倍华、刘少 粤大客 2022 2022.12.22- 4 发行人 有限公司广东 4,800.00 云、韩丹提供保 年借字 019 号 2023.12.21 省分行营业部 证担保[注 4] 平银穗创二固 平安银行股份 济南侨银提供保 贷字 2022.11.03- 5 济南侨银 有限公司广州 4,000.00 证担保及质押担 20220914 第 2027.11.02 分行 保 [注 5] 001 号 注 1:根据贷款人与韩丹、刘少云、郭倍华、韩选举签订的“DB04200120220705057237、 DB04200120220705057238、DB04200120220705057239、DB04200120220705057240”号《最 高额保证合同》,四人为该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贷款人与发行人签订的编号为“DB04200120220705057233”《最高额抵押合同》, 发行人以“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权证第 09008270”号不动产为该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 保。 注 2:根据贷款人与发行人签订的“(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字(2021)第 28183” 号《质押担保合同》,发行人为该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注 3:根据贷款人与发行人签订的“(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字(2021)第 28183” 号《质押担保合同》,发行人为该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注 4:根据贷款人与刘少云、韩丹签订的“粤大客 2022 年保字 004 号”《保证合同》, 与郭倍华签订的“粤大客 2022 年保字 005”号《保证合同》,三人为该项债权提供最高额 连带责任保证。 注 5:根据贷款人与济南侨银签订的“平银穗创二保字 20220914 第 001”号《保证担保 合同》、“平银穗创二质字 20220914 第 001”号《质押担保合同》,济南侨银为该债权提供 保证担保及质押担保。 3. 重大项目合同 4-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加审期间,除 BOT、PPP、特许经营合同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 亿元以上的重大业务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项目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期限 (万元) 莱州市城市资源经营环卫园林 2022.12- 1 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860.93 路灯一体化服务项目 2025.12 4. BOT、PPP、特许经营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正在履行的 BOT、PPP、特许经 营合同。 5. 重大采购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6. 对外担保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无新增对外担保合同。 (二)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经核查,加审期间,除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经核查,加审期间,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 应收、应付款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款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合 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 披露事项外,加审期间,发行人无其他重大合并、分立、增资及减少注册资本行 为。 4-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 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主要资 产收购及转让情况如下: 1. 2022 年 11 月,发行人收购侨银新能源 35%股权 2022 年 11 月 9 日,侨银新能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广东立昊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侨银新能源 35%股权(对应侨银新能源 728 万元出资额) 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 2022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与广东立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 同》,约定广东立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认缴出资额 728 万元(占侨银新能源 注册资本的 35%)转让给发行人,转让价格为 0 元。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转让 时侨银新能源尚未盈利且广东立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实缴注册资本,因此定 价为 0 元。 2022 年 11 月 15 日,侨银新能源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侨银新能源 100%股权。 2. 2022 年 11 月,侨银服务收购城通嘉德 90%股权 2022 年 9 月 28 日,侨银服务与天津君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津君成”)、城通嘉德原股东刘彬以及城通嘉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1)城通嘉德原股东郝泊羽、京津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刘彬分别将 其所持有的城通嘉德全部股权转让给天津君成,由天津君成持有城通嘉德 100% 股权;(2)前述转让完成后天津君成对城通嘉德进行增资,城通嘉德注册资本 增加至 750 万元;(3)增资完成后,天津君成将其所持有的城通嘉德 90%股权 (对应城通嘉德 67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侨银服务,并由侨银服务对受让股权进 行实缴。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股权转让中侨银服务所支付的对价合计 1,500 万元, 其中 400 万支付予天津君成,1,100 万元用于完成对城通嘉德的实缴出资,该定 价系结合城通嘉德原股东前期实际投入以及对其在手项目未来收益的预 期并经 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4-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2 年 11 月 3 日,侨银服务的股东侨银股份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侨银服务 以 400 万元的价格收购城通嘉德 90%股权,并同意侨银服务向城通嘉德注资 1,100 万元。 2022 年 11 月 14 日,城通嘉德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侨银服务持有城通嘉德 90%股权。 3. 2022 年 11 月,广东低碳将其所持广州侨韵 60%股权转让给侨银服务 2022 年 11 月 10 日,广州侨韵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广东低碳将其持 有的广州侨韵 60%股权(对应广州侨韵 600 万元出资额)以 167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侨银服务;广州侨韵其他股东广东中韵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就前述股权转让放弃 优先购买权。 同日,广东低碳与侨银服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广东低碳将其认缴 出资额 600 万元(占广州侨韵注册资本的 60%)转让给侨银服务,转让价格为 167 万元。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股权转让系发行人内部子公司之间进行的股权 调整,转让股权的价格系参考广东低碳实缴出资情况定价 167 万元。 2022 年 11 月 13 日,广州侨韵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侨银服务持有广州侨韵 60%股权。 (三)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修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 生变化。 4-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3 次董事会、2 次 监事会,发行人前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 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监事杜娟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辞任发行人监事,发 行人已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郭启海为新任监 事。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在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 未发生变化。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所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2022 年度,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 增值税 13%、9%、6%、3% 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额 5%、7% 3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额 3% 4 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增值税额 2% 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20%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 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4-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 之下属子公司 2022 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享受该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 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 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的规定,公司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 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 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 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税局备案及实际项目进度情况,公司 2022 年度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及公共垃圾处理业务取得的收益符合税收政策相 关标准 的,享受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54 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税[2021]6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 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的, 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之下属子公司 2022 年度符合税收政策 相关标准的,享受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 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的规定,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 减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 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的规定,上述 4-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度从事业务符合 标准的,享受该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的规定,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司之下属子公司 2022 年度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标准的,享受该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22 年第 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的相关规 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 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 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 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公 司下属符合条件的子公司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增量留抵税额,并按企业类型分别于规定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 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公司之下属子公司 2022 年度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相 关标准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4-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网站及公开网络查询,报告 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被税务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政补贴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财政补贴 情况如下: 补贴金额 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1 江门侨银 留工补助 187,285.00 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 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 禅城分公 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 2 留工补助 231,715.00 司 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 人社规[2022]9 号)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与劳动用工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 说明及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所在地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 说明及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所在地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 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重 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4-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在册员 工为 61,703 人,其中全日制劳动用工 25,809 人、非全日制用工 4,737 人、劳务用 工(已达退休年龄)31,157 人。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不同的用工类型与在册员工签订了用工合同,与全日制用 工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与非全日制员工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与 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签订了《劳务协议》。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 402 人,占用 工总人数比例为 1.53%。加审期间,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超过其用 工总量的 10%的情形,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发行人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按规定为部分在册员工缴交了社 会保险费用,并以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缴费工资为基础进行缴交, 单位支付的部分全部由发行人承担,职工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发行人直接从职工工 资中代扣代缴。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全日制员工合计为 25,809 人(注:城镇户籍全日制员工合计 7,824 人),其中缴纳社会保险的为 14,576 人。 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主要有:(1)部分农村籍员工已在其 户口所在地缴纳了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部分新入职 员工错过当月社会保险办理增员手续时间,或尚未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3) 4-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部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对于员工中的农村户籍人员,发行人根据 员工意愿及其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对于需要参 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 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人员,发行人为其报销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费用。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发行人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全日制员工合计为 25,809 人(注:城镇户籍全日制员工合计 7,824 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为 其中的 8,180 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公积金的原因主要是: (1)部分农村户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意愿不高;(2)部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住 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其在册员工大 多为当地农村户籍员工,该等员工一般拥有自建住房,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意愿不强。 对于选择由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公司均已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发行人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 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运用安排未发生变化。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与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1. 诉讼、仲裁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 1 起尚未了结的争议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 讼或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1)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息烽侨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 年 1 月 29 日,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认为息烽侨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工程合同款项,请求判令息烽侨银支 付工程进度款及违约金共计 1,238.89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 年 3 月 24 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息烽侨银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111.32 万元、 逾期付款违约金 98.13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其余 诉讼请求。 2023 年 4 月 6 日,息烽侨银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 审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涉诉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和净利润比例较小,不会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总经理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4-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加审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具备《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足以影响其本次发行的违法、 违规行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本次发行申请尚待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4-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全 奋 经办律师: 金 涛 经办律师: 周昊臻 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