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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侨银股份: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7-06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4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另行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
具体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近日会同中信证券分别
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天誉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1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4,089.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7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470.8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600.35 万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8,870.5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到
账,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审验,并出具“广会验字[2019]G15025040555 号”《验资报告》。
     2.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54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42,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期限
为 6 年。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筹得人民币 4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90.01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1,109.9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到账,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华兴所(2020)验字 GD—09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止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
                      82120078801500000819 城乡环境服务项目                       53,855.67
 天誉支行
                                           城乡环境服务项目、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0000087814000002   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                 10,672,721.45
 广州分行
                                           平台升级项目
                                                     城乡环境服务项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757538488699                 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        1,739,269.75
 广州信源支行
                                                     平台升级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
                      632305488                                                  244,276.96
 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 8110901012401233948                                         26,569.35
                                                     目
 行
                                   合计                                       12,736,693.18

注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信源支行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与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注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直属营业部,公

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注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完成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后名

称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

营业部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直属营业部,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

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中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天誉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以下统称“乙方”)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或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
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继东、李俊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