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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明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5-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3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BAOMING TECHNOLOGY CO.,LTD
     证券代码       002992.SZ
      总股本        184,966,135 股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 2 号楼 3001
     办公地址       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大道西宝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李军
    实际控制人      李军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8 月 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行字[2020]978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45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22.35 元,应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107.5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
民币 6,414.17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0,693.33 万元。该募集资金
已于 2020 年 8 月到账。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容诚验字[2020]230Z0141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
存储管理。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 日、2021 年 3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临时)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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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承销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
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
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中银证券变更为中
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变更为中信证券指定的熊科伊女士和陈立丰先生,持续督导
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宝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
毕。中信证券作为宝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对宝明科技的持
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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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
训;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
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配合,不存在影响
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
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保荐机构认为,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宝明科技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公告
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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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等文件,宝明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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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熊科伊                      陈立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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