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博合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2023-11-10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
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
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市规则》第 6.1.2 条或第 6.1.3 条
标准的,适用 6.1.2 条或 6.1.3 条的规定。
已按照《上市规则》第 6.1.2 条或第 6.1.3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具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
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 反担保方案。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
(1)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
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
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董事会办
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
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
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
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
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
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
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
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
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
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及修订,修订报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