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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鹄模具: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7  

                                                    证券代码:002997        证券简称:瑞鹄模具          公告编号:2023-046

转债代码:127065        转债简称:瑞鹄转债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柴震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

年5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

100,778,87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880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1人,代表股份69,1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656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31,628,870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2239%。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4,793,470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10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0,778,8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793,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0,778,8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793,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0,778,8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793,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0,778,8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793,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0,778,8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793,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0,778,8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793,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追认日常关联交易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3,943,4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793,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文豪律师、范瑞林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