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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火箭: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5-0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火箭”、“公司”、“发行人”或“上市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0 年 9 月 25 日起上市交易,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任首次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的需要,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
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
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光大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金公司承继,光大
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截至目前,中天火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
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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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保荐代表人:          朱宏印、贾义真
联系人:              朱宏印、贾义真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中天火箭                   股票代码            003009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中天火箭
公司的外文名称       Shaanxi Zhongtian Rocket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无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创业大厦八楼 C 座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710000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蓝关街道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710500
公司网址             http://www.zthj.com/
电子信箱             info@zthj.com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金公司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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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实施等事项;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
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
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
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要
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募集资金核查、现场
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
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
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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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
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方式对中天火箭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中天火箭在此期间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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