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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贺股份: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2023-06-13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
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
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委托贷款、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
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
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受赠资产;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行
为以及融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
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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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股
东大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未达到本款规定的应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由总经理审批。
   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应由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款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 4 项或第 6 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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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进行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以外的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均未达到 10%的,
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按照第七条约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以
外,其他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董事会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做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
效。但董事会对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
过。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必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第八条 本制度第四条计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第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 2 项、第 3 项以外的各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指标中较高者
计算决策标准。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
       第十一条 对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
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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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的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
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
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的决策程序。
       已经按照第四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交易行为,视同公司
自身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
度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讨论本制度所规定的交易事项时,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项
目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第十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非日
常经营交易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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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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