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8月修订)2023-08-29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和《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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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本
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主要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
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
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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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
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
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
解、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
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
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
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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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进行信息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
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
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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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参与
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应
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披露支配股份表决权的主体,以及该主体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
露至最终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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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管理等事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
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
《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
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范运作》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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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其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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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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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
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在披露时应当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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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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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
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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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
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
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
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
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停牌。
第五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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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按照本节规定及时进行
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
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年度和半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
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
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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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
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
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五十五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
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
年度业绩预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
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
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
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
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本
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
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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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五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
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六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
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六十一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
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
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
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
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
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七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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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向公司报告信息
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等各项内容,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办法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办法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
贯彻执行。
第六十五条 当公司知悉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
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若重大
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
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
报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六十六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
编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
议,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六十七条 已披露事件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
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
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等情形。
第六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股份涉及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的事项;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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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
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会
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
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办法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
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三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
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四条 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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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十六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
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
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
考核范围。
第七十九条 公司关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的信息
披露制度,严格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内部控制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等流程,以及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
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
定执行,以确保公司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
利开展。
第八十条 公司决定对本办法规定的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
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
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应按规
定备案,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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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办理。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对本办法的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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