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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彩虹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8-22  

证券代码:003023            证券简称:彩虹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2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

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未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

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以下简

称《准则解释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

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

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准则解释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

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

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 16 号》的相关

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

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

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
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

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

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

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

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

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

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公

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非自主变更事项,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