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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彩虹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09-26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成都彩虹
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机构设置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
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
董事会的工作机构。前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前述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前述专门委
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
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临时会议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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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
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以传
真、邮件、专人递送、短信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短
信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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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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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采取通讯、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其他
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应及时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签署相关
会议文件。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
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
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
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
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
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
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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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八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十九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
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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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
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安排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统计的表决
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
关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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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十年以上。
    第三十条 附则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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