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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正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327 号



致: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

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3年5月6日、2023年5月17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2日14:00在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399号栖
乐荟A座15层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和 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2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9人,代表股份72,749,73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39.0399%。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49,7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532,3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前述审议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经查

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段琪琦




                                                       张 凡




                                                 202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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