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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和管桩: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3-08-25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对每笔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
担保,不存在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余额均未逾期,也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风险。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39,283.54 万元。

       二、关于香港子公司变更记账本位币的独立意见
       本次香港全资子公司瑞盈国际有限公司记账本位币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记账本位币变更后,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香港瑞
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香港瑞
盈本次记账本位币变更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提供借款,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
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相关事
项。

       四、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
 文件的相关安排,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
 月且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相关事项。

       五、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三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三
和”)、泰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三和”)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进
展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5,000 万
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
满足保本要求且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标的产品,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三和、泰州三和
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
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贞智、杨德明、蒋元海

                                             签署日期:2023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