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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管桩: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意见2023-12-27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三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三
和”)、泰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三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财务费用,不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三和、泰州
三和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张贞智、杨德明、蒋元海

                                             签署日期:202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