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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安汽车: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2023-06-29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
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四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
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
为有效。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按照会议议程上所列顺序讨论、
表决各议案。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案一并讨论。
    第九条 监事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自由讨论,并
可向列席会议的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质询。
    第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一名
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本规则与《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订方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