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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1218)2023-12-19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 年 12 月修订)




            - 1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6 -
第三章   股份.............................. - 6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6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7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9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10 -
  第一节   股东............................. - 10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14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16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8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21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25 -
第五章   党委............................. - 30 -
第六章   董事会 ........................... - 32 -
  第一节   董事............................. - 32 -
  第二节   董事会 ........................... - 36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44 -
第八章   监事会 ........................... - 46 -
  第一节   监事............................. - 46 -
  第二节   监事会 ........................... - 47 -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 - 49 -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50 -

                        - 2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50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55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55 -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 56 -
  第一节   通知............................. - 56 -
  第二节   公告............................. - 57 -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7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57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59 -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 61 -
第十四章   附则 ........................... - 62 -




                        - 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以募
集方式设立,并经辽宁省政府(辽政[1997]57 号文件)
《关于同意设立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于一
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2100001049024。2017 年 1
月 19 日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000242690243E
    第 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和一九九七年十
月二十一日两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港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
外资股为 40,000 万股, 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
内资股为 12,000 万股,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BENGANG STEEL PLATES


                         - 4 -
CO.,LTD.
           公司英文名称缩写:BSP
   第五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 16 号
           邮政编码:117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75,371,53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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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利用国内外社会资金,提
高技术装备水平,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精品板材基地,并
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加
工,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销售,危险化学品
生产,煤炭及制品销售,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建筑用
钢筋产品销售,销售代理,铁合金冶炼,金属切削加工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仪器仪表销售,电工器材销售,
电线、电缆经营,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
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化肥销售,雷电防护装
置检测,磁性材料销售,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非
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炼焦,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 6 -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
为人民币 1 元/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61,600 万股、出资方式为独家发起,
以募集方式设立,出资时间为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75,371,532 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475,371,532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400,000,00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7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8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的规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 (三) 项、第(五) 项、第(六)项 情 形
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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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 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已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
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 10 -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第 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11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12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13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 14 -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 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15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 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 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16 -
    第 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 17 -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 18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 19 -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
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20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 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 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 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 21 -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 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 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 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2 -
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 23 -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 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24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25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26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
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
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其回避;如会议
主持人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
权要求关联股东或需回避的主持人进行回避。如因关联股
东回避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则该议案不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中作出详细记载。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 27 -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任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代表监事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办理。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在
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时,以所得选举票数较多并且所得选
举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者当
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
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28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 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 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 29 -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
党委。
    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至 3 名,其他党委
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同时按
照规定设立纪委。
    第九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

                       - 30 -
费中列支。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
战斗堡垒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
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保证监督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
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
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
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
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
职工群众完成本公司各项任务;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
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做到总揽
不包揽、协调不替代、到位不越位,推动各治理主体协调运
转、有效制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按照
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制定党委会前
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对研究讨论的重大

                       - 31 -
事项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并对有关额度、标准等予以量化,
厘清党委与董事会和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
    第一百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
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零一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
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要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 32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
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 33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 34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公司董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
限为六个月。

                         - 35 -
    第 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 5 至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 1 人,副董事长不超过 3 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36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 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
议,设立战略、审计与风险管理(监督委员会)、提名、薪

                        - 37 -
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 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相关专
门委员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
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公司建立董事会向有关主体
授权的工作制度,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
限条件等,依法保障权责统一。
    第 一百一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督导公司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管理、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管理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提出任免内
部审计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建议,健全跟踪落实后评价
制度,监督董事会决议和决定事项的执行落实。
    第一百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38 -
    第 一百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 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确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该等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一
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事项。
    (二)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资产的 50%以下(不含本数),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39 -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不含本
数),或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含本
数),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不含本数),
或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含本数),但
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不含本数),或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含本数),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
(含本数)人民币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下(不含本数),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含本数),
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关联交易金额为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不含本数),
或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含本数),但交易金额未超过 3000 万元(含本数)人
民币的。

                        - 40 -
    (四)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的权限为:委托理财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不含本数),或委托
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含本数),
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
    (五)董事会审议资产抵押的权限为:资产抵押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不含本数)的。
    (六)《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审
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事项,董事会有权作出决
定。
    董事会应对所投资项目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超过上述数额的,属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不超
过 3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 41 -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为:专人
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
人负责的决策制度。除本章程特别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 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 42 -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董
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 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 43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层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
经理层成员全面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
科学确定业绩目标,刚性兑现薪酬,按照约定进行考核,根
据考核结果继续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 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
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
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44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
顾问、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 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

                      - 45 -
    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可授权副总经理代行职
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 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 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46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
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
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 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 47 -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48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
    第 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
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
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
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
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

                         - 49 -
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 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
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加强对职工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职工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 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以劳动合同管理为
关键、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实行员工公开
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公司建
立和实施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
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加大核心骨干激励力度。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
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 50 -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 51 -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 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 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政
策
     (一)基本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
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2、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充分吸纳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形式分
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形式。
     2、现金分红
     (1)基础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数、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
续经营,且公司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52 -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实施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3、股票股利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
与公司成长性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实施前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审慎选择分

                        - 53 -
配形式,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
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
资金。
    公司向 A 股股东发放的股利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用
人民币支付。而向 B 股股东支付股利,以港元支付,按照
支付股利的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港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环境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 54 -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 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 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 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
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 一百八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
会决定。
    第 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 55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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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 一百九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 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
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
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辽宁日
报》以及相关证券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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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辽宁日报》以及相关报纸上公告。
    第 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
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辽宁日报》以及相关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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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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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辽宁日报》以及相关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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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
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 二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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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 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辽宁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 62 -
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 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二 0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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