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2023-06-16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5 号甲华银大厦 27 层
27/F, Huayin Building, No. 5, Donghai Road(W), Shinan District, Qingdao, China
Tel: +86 0532-6616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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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特锐德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律师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
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公司披露的
信息等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特锐德的保证:即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
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
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署行为均属于其真实的意思
表示,且签署行为均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
真实、有效。
2、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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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按照本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要求,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
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
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
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7、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
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8、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上海段和段(青岛)律
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
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
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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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发布的相关公告并经查验,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青
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并不包括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且公司董事与激励对象并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时,不适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规定。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
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
2、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青岛
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核实<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5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青岛特锐
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3年5月16日至
2023年5月2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
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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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年5月29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列入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3年6月2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特锐德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被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激励对
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确定以2023年6月16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11名激励
对象授予1518.70万份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青
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2022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后,以下简称为“《激励计划》”。
7、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监事会认为,“本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
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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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6日为授予日,向711名激励对象授予1518.7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
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根据2023年6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股
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人员名单
与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719人调整为711
人,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由1,520.00万股调整为1518.70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
授予事项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
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司就本次激励发布的相关公告并经查验,本次授予
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6月16日为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日内,授予日系交易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不含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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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总人数为719 人,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1,520.00万股,授予价格11.16元/股。
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股
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人员名单
与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719人调整为711
人,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由1,520.00万股调整为1518.70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
授予事项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同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的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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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激励对象
均不存在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
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特锐德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本所负责人、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
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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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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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周海燕 经办律师:
王钠
张霖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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