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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海防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修订)2023-12-14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的辞职申请。委员因失去资格、获准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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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

董事、经理人选。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提名委员

会就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提

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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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委员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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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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