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修订)2023-12-14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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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审计委员会委员均不得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
职申请。委员因失去资格、不符合独立性要求而获准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委员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
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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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财务部门工作,提议聘用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其发表
意见;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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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委员认
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委员应当
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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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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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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