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6月)2023-06-15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
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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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的具体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代行董事会秘书此项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
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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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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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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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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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
对手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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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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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
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
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
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
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
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交有
关资料,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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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如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
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
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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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
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
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河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
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
承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
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
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
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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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
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
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
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
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
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
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
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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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
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落实控制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
防止内幕信息违规泄露、杜绝内幕交易等保密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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