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宁物流: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6月)2023-06-15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
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要
求制定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1
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
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
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2
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3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
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
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
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4
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
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
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
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
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
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的认定标准:


                            5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本制度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
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
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
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
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
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
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
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6
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
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
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
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
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
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


                             7
责任人的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
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
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
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
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


                            8
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
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
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
数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
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
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9
    第二十四条 公司半年报、季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