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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6月)2023-06-15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保证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
    第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
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为监
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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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承担的保密义务在辞职或
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向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
了解情况,要求相关人员和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相关人员
和机构应当配合;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和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会议召集人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
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
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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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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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
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监事修改
或者补充。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发
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
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
话、短信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
之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或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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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在取得全体与会监事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
出未收到会议通知、变更通知的异议,视作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变更通知。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本人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授权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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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以受一
人委托为限。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委
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
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则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
得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对授权不明的委托书或委托书
中未表明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
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监事知情权并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通知中应明确规定表
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未表达表决意向的监事,视
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全体参会监事在监事会决议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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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确认。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所议事项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逐项对所列议案进行讨论,对议案
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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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三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
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
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
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录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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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说明性的记载。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对监事会
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记录人姓名;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进行签名
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名,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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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予以保
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会议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
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其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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