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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6月)2023-06-15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
——独立董事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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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最多在 5 家公司(含
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保证安排合
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
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
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
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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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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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
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一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所
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
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连续十二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
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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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
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
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为违法犯罪,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八)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或限制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职务期间的;
    (九)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于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十)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
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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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更换时亦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的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
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等书面文件)报送深交所。公司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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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于深交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
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
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
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 6 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
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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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
度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
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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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七)项
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二十一条 如上述提议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比例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行使第二十条所列职权外,还
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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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
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
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
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事项;
    (十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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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
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
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统一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
公司运营情况,主动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因故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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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和权限、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
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
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
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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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
项的提议未被采纳;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
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等公司治理事项。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
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
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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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权。
    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
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应至少保
存 5 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
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并
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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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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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
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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