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6月)2023-06-15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
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
披露事项,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的程序和职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河南新宁现代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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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
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
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
责人、各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将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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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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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
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六条第 3 项、第 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
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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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
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
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外,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
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六条第(二)项所述之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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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关联交易,无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外,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
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于合
同签署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
者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者
与不同关联法人就同一交易标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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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事项;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回购股份;
7、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
8、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
大事项;
9、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
的;
10、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1、公司拟进行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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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13、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14、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
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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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
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
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
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
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
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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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
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
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
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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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
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
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九)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
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出现权益变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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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
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
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一)报告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
捷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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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做
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
发生时,当日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部门或单位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相关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
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
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
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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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
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会议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
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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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
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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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
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下属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
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重大信
息的归集、管理,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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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督促公司各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上
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
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
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
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
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
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深交所指定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的,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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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
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
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
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或提交而未及时上报或提交
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
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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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
亦同。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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