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6月)2023-06-15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
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
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
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
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
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
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
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
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
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
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
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
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等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
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
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还应当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本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
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
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
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
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
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
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
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满一年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
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
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
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
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
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
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
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
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
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
本公司股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辞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
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
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