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年6月)2023-06-15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新宁现
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
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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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所属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全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
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设审计负责人一名。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
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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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
职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
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
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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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全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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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全公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全公司财务收支、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
动进行审计;
(三)受人力资源委托,对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
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全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
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等情况
进行审计;
(五)对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全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公司领导和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宜。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
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
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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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 10 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
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
赋予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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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期间
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
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
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
8.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
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
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
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
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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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
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审计委
员会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
向审计委员会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存在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毁弃迹
象的,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可以向公
司主要负责人提出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确定的年
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可根据审计委员
会及管理层的需要进行调整。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
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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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内部审计小组,了解
被审计对象情况,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并在审计实施三日前以口
头方式或邮件形式通知被审计对象。
特殊审计事项,可在进驻被审计单位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
重点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
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
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表述清楚审计事项,准确定性审计发现
问题,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
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内部审计小组应该在出具审
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
报告发布给能保证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人员,即能采取纠正措
施或能保证采取纠正措施的主要人员。此外,对审计报告的发布
还应考虑其受控范围。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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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
意见,逾期不提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在督察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
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将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跟踪
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
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
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
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
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
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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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报告。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
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
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力、法律、财务等
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
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
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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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
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
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
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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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
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
议。
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
契约、凭证、账表、资产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威胁、污辱、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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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反下列行为的,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单位商业机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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