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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宁物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6月)2023-06-15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
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新宁现代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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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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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以及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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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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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
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
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
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将开设的新媒体平
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
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
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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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
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
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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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
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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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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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
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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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
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以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
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
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
分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
一沟通、股东大会、网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
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
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
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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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
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
实、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
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
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
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
    第二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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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
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
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
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
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
象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
复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
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
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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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
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
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
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
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
记录。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
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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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
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上述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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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若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
时采取措施,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
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
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
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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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
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
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
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
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
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
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
间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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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
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
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
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
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保
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各类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息引
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
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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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
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
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
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
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
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
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
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


                           18
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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