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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宁物流: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30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3-056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30
     2、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
与第九大街西 150 号兴邦大厦 9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1-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旭先生
    6、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1 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3,262,4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4.162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 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为
2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3,262,46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26%;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为 1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723,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1%。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
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523,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2-
股份的98.8323%;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1.16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8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4357%;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523,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8.8323%;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1.16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8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4357%;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3-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523,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8.8323%;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1.16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8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4357%;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523,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8.8323%;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1.16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8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4357%;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523,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8.8323%;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1.16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8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4357%;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523,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8.8323%;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1.16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8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4357%;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523,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5-
股份的98.8323%;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1.16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8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4357%;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523,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8.8323%;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1.16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8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4357%;反对738,7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




                             -6-
所律师:邓文胜、马鹏瑞、高烨涵;
    2、律师见证意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