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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宁物流: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8-14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3-068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
司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新宁”)与昆山华恒工
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华恒”)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案号(2019)苏 0583 民初 17312 号)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
院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立案,2021 年 10 月,一审判决昆山新
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华恒价款 15,294,040 元及
相应的案件审理费。昆山新宁与昆山华恒均不服一审判决,在上
诉期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立案。2023 年 5 月 30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50)。



                                 -1-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昆山华恒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9)苏 0583 民初 17312 号民事判决一案,目前正在执行过程
中。
    根据(2019)苏 0583 民初 17312 号民事判决,昆山新宁应在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华恒价款 15,294,040 元,如未
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上述应付价款 15,294,040 元与昆山华恒应支付昆山新宁的
鉴定费 1,344,000 元抵消后,昆山新宁还需向昆山华恒支付
13,950,040 元。
    近日,昆山新宁与昆山华恒就款项支付事项达成《执行和解
协议》,将分期偿还前述款项。主要内容如下:
    1.还款金额:
    双方一致确认:昆山新宁于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3 月期间
分期向昆山华恒偿还执行款本金人民币 13,950,040 元,待第一
期 700 万支付后,余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一年期 LPR)
计算。
    2.还款:
    (1)双方一致确认:昆山新宁按下表约定时间支付执行款
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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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              人民币 7,000,000 元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           人民币 500,000 元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           人民币 500,000 元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          人民币 500,000 元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          人民币 500,000 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人民币 500,000 元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           人民币 500,000 元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           人民币 500,000 元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          人民币 3,450,040 元
    (2)昆山新宁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同
期银行贷款利息(一年期 LPR)。
    (3)昆山华恒在收到第一笔款项(人民币 7,000,000 元)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昆山新宁银行账户、车辆
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除此之外法院所采取的其他执行措施
待本协议所涉全部款项付清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
除。
    3.昆山新宁承担案件全部执行费用。
    4.昆山新宁应确保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昆山华恒支付
款项。如昆山新宁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支付,则视为全部付款义务
立即到期,昆山新宁需立即向昆山华恒偿还全部债务,且昆山华
恒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9)苏 0583 民初 17312 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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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昆山新宁除应支付剩余的执行款本金外,就已支付的执行
款本金以及剩余未支付的执行款本金,还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
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原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
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658.3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3.57%。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
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629.30 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
的 95.59%;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
计约为人民币 29.05 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 4.41%。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本次诉讼可能产生
的赔偿款进行了计提,本次《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签署不会对公
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
将密切关注此次诉讼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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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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