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5
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3-104
债券代码:123158 债券简称:宙邦转债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昌业路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 16 层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覃九三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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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339,162,346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981%(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294,514,158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2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44,648,18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97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53,912,210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264,022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44,648,18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63%。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49,623,897 股,其中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539,8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47,084,097 股。以上百分比计算结
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
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
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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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南通新宙邦科技半导体新材料及电池化
学品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161,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911,5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161,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911,5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王璟律师、陈家旺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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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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